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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不能更换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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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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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15:3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更换后新成员的资格条件应不低于原成员的资格条件

这句话是错的吗?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联合体通过资质预审后,是不能更换成员吗?

除了工程,机电国际招标,政府项目等,联合体通过资质预审后,都是不能更换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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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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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6 15:49:08 |只看该作者
        不能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明文规。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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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6 15:52:18 |只看该作者
还是按条例,法规教材有原话可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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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6 20:09:21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还是按条例,法规教材有原话可以换。 (2013-10-26 15:52)
我支持沙发的意见。咱们的招标师考试辅导教材的确有很多地方写的不是很规范,建议碰见这种问题,还是直接找法条原话比较好。
奋斗在招标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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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6 20:16:22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还是按条例,法规教材有原话可以换。 (2013-10-26 15:52)
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三条、八部委2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投标阶段联合体组成发生了变化,是否继续有资格参加投标采用的是柔性的资格重新审查的处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并未实质降低的,还允许其继续参与投标,也就是说为成员变化后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留有余地。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是刚性的处理方式,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出现增加、减少、更换的,均不作实质审查,作投标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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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13-10-26 21:04:54 |只看该作者
不能更换!招投标实施条例有原话!招标师法规教材错了!2013年4月份中国招投标协会官网上有《关于调整2013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5923);
而且我认为应该更严格的理解: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也不能发生改变!否则就不是原来那个通过资格预审的那个联合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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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26 21:56:35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三条、八部委2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投标阶段联合体组成发生了变化,是否继续有资格参加投标采用的是柔性的资格重新审查的处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并未实质降低的,还允许其继续参与投标,也就是说为成员变化后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 (2013-10-26 20:16) 
  高手![s:84][s:116][s:97]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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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12:05:35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资格预审后增减或者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成员的更换,有可能影响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也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根据《条例》第38条规定其投标也应当无效。究其原因:一是联合体组成成员发生变化后构成新的联合体,不再是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联合体,如果允许其投标将会使资格预审失去意义。二是允许联合体更换成员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方便,使公平竞争失去保障。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成员发生变化的,联合体投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38条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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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0-27 16:34:40 |只看该作者
上回我也碰到过这种情况,是没允许他们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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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0-27 18:43:20 |只看该作者
不允许变更,变更过后其投标无效。详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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