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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可不可以具有集采机构的职能、其内设科室从事具体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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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1:3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题,对于当前的交易中心到底具有什么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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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4:22:2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没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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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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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9:21:5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些不一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征集意见,看看怎样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以大家都没有发言,个人感觉大家都在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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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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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07:59:15 |只看该作者
朋友,我们这情况和你一样,不光交易中心从事政府采购,还从事小额产权交易,这些做法合法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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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9:35:40 |只看该作者
1、如果交易中心确定为服务平台,这种设置应是可行的,但前提是交易中心和监督管理部门是分离的;
2、现在很多地市的“一委一办(局)一中心”的模式,如果中心是所谓综合监督机构的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如此设置肯定是违法的,不可行的。这不明摆着又回到原来“管采不分”的时代去了吗???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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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05:39 |只看该作者
目前国家并没有取消采购中心,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职能为法定,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代理),其它任何单位没有法定采购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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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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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53:17 |只看该作者
集采机构要批吧,我们这交易中心没有集采中心,让交易中心的人做集采的事,财政局前期指导,你妹的,有这么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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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16 11:32:28 |只看该作者
集采机构要批吧,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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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16 15:40:35 |只看该作者
那现在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财政局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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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6-16 17:11:00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据我所知,有很多的集采机构已经从财政部门脱离,划归政府管理了,有些地区成立采购中心比较晚的,可能还在财政部门管理,这个是必然过程,因为政府采购本身就是财政管理职能的一部分(三架马车之),开始搞就是在财政部门,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政策的出台,肯定会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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