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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由谁来认定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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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23:40: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由谁来认定串标?

现有一案例:有一政府工程,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几月后,


经政府专项审计发现该中标人的施工方案中附表一、附表二与其中一个被否决投标人除备注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


审计部门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来认定是否串标?


这种做法可行吗?


由谁来认定串标?


所有串标行为是否必须经评委认定后才有效?


评委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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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 3 实践中,审计部门是否可、需对”评标“环节进行审计值得商榷。不管是谁,直接认定其串
gzztitc + 4 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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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08:34:40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除上述处罚外,不排除其他主体认定处罚的权利,评委会做为评标的负责机构,可按照法律要求行使权利义务,评委做出的集体决定,应当签字生效,其个人当然要承担应当担负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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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11:07:20 |只看该作者
  1.理论上可以让原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标;
  2.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已经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时机,实践中一般不再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再重新定标,该项目可依然由该施工单位继续承担施工任务;
  3.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
  4.行政监督部门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中标人(即施工方)的串标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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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20:33:22 |只看该作者
一、认定串标:在评标中,认定串标是评委的权利。在评标后,谁来认定?需要政策规定,目前,有没有政策?好像还没有。


二、有个政策里规定了认定串标的几个情形,具体条款我记不清了,你说的这个情形是否符合串标的条款,需要查政策。否则谁也不会轻易认定串标。


三、能否追究评委责任,前提也是上面说的:查政策,非常明显地符合串标才行。否则,都是空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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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8:32:37 |只看该作者
提几个相关责任机构或者人员:1、招标人 2、代理机构  3、评委  4,项目主管部门  5,项目审批部门 6,项目专项审计机构。这些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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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6:06:28 |只看该作者
由评标委员会来确认,证明串标的事实,认定由行政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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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6:48:39 |只看该作者
旧的 12号令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


但是,修改后的23号令(含12号令)规定: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去掉了“解散”一词,但是,究竟延长多少,没有规定。


我觉得,不能半年以后,继续评标吧 ?而且,合同已经执行;评标的阶段已经过去了。


似乎,应该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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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9:06:04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旧的 12号令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


但是,修改后的23号令(含12号令)规定:【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 .. (2014-10-23 16:48)


同意。


7部委12令第20条规定了在评标时评委发现串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此时的认定主体是评委。其他情况下,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评委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在本案中应由项目专项审计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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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4:41:22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中,审计机关承担的是对项目实施后的事后审查功能,而串标行为发生在招标投标阶段,审计人员应无权对发生在招标投标阶段的串标行为进行直接认定。


  个人理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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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7:31:35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范本》中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以上七部委的范本和住建部的范本附表一、二都是一样的,而且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表明必须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就很有可以是一样一样的,所以审计不能只看两家这两个附表一样就判定串标。应该结合实际,认真查看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项目确需施工设备等的情况。一样的情况极其有可能。附表三一样了当时就能判定串标了,其他都不好说。
而且审计发现串标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倒是应该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做仔细了,比什么都强,如果确实核定有串标行为,可以提醒招标项目的监督机构今后注意并给与施工单位相应处罚,但也不是审计来判定,原评标委员会或行政监督机构可以认定。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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