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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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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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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1:5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
        政府机关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时,是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还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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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7:41:25 |只看该作者

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个人理解的是:
作为吃公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欢迎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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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8:10:4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理解的是:
作为吃公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欢迎讨论。 (2016-01-17 17:41)
不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都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受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委托办理采购活动事宜,只要在委托协议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其代理活动的后果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最根本的还是采购人。说白了代理机构都是受采购人的委托,为采购人办事,集中采购机构相比较社会代理机构而言不需要为获取项目代理资格费心,不需要为了拿项目去公关讨好业主,也不收业主或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费,想比较而言更能坚守住原则,也可以挺直腰杆拒绝业主的不合理要求,但对于业主的合理需求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采购活动。
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交易(招标、询价、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活动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但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制定政策、采购管理操作办法以及处理投诉、行政处罚等行为应当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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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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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8:53:13 |只看该作者

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不知道楼主自己是什么意见?呵呵

我从这句话中看到了哲学问题、法治问题、业务问题,[s:69]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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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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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9:39:1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不知道楼主自己是什么意见?呵呵

我从这句话中看到了哲学问题、法治问题、业务问题,[s:69]哈哈
 (2016-01-18 08:53) 
回大力老师,我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因为觉得是个不错的题目,所以发帖希望听听大家的想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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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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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32:08 |只看该作者

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定是要遵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因为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如果政府自己还在法律之外作为,势必将引起混乱。当然也非绝对,政府也可以在某些适当领域展开创新活动,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是要大家不被法律、法规束缚手脚,不敢作为,要敢于创新。但个人以为,招标投标领域,在试探过一段时间过后,还是要遵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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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38:13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海先生:

回大力老师,我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因为觉得是个不错的题目,所以发帖希望听听大家的想法。呵呵


首先,请不要称呼大力为老师,因为我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并且不是老师
其次,你不要和我比懒,我懒得和你比:既然是你已经有过了同类的意见: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为什么你自己不给粘贴过来?
再次,根据大力的个人统计,称呼大力老师的童鞋,由66.7%的都不是好学生,不要问我为什么,告诉你也没关系,因为我的数学也没学好
最重要的是,别的老师都要研究烟酒之后才决定收学生,我没有经验,只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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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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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48:17 |只看该作者

Re: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大力:
不知道楼主自己是什么意见?呵呵

我从这句话中看到了哲学问题、法治问题、业务问题,[s:69]哈哈

政府机关作为
招标
人开展
招投标
活动时,是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还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呢?



在哲学、辩证法或者说是政治经济学方面,
需要考虑的问题或事项:


1、有无问题

2、局部和整体关系

3、内涵和外延

4、集合问题

5、应该与不应该

6、可以与不可以

7、战略和战术关系

8、自治与监督的关系

9、检验与验证

等等。

[/table]
[table=100%,#ffffff]这方面的讨论或实践当中很容易变成“诡辩”或“悖论”,不出意外的话,很多法律的专家、招标采购的专家,包括唐广庆老师这样的老专家,也难以用法律的观点给与正面解释或者是用两三句话就能够回答,提醒各位网友要
特别
注意。



敬请参考我的帖子:
【吐槽】别让依法必须招标成为文字游戏,也不要把规避招标用于攻破监管人员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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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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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2:11:46 |只看该作者
再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政府机关与招标人的关系:
从楼主介绍的背景来看,政府机关是管理招标人的,政府机关是监督招标人的,招标人还是政府机关的一分子,关系很复杂,对不对?
我们老祖宗有一个逻辑上的说法,叫“鸡三足”,通俗的解释,就是一只正常的鸡,有左脚、有右脚、有双脚。这同时也是废话,地球人都知道
但是反驳这种说法有点难度,尤其是与具体的招标采购结合起来以后。
两种不同类别的况,是不是很
所以,不管是能不能说清楚,但是你的概念一定要清楚,对错不要过于去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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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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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0:35:1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首先,请不要称呼大力为老师,因为我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并且不是老师
其次,你不要和我比懒,我懒得和你比:既然是你已经有过了同类的意见: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为什么你自己不给粘贴过来?
.......
1、我们这见谁都称”老师“,就像南方有些地方见面称”师傅“一样,习惯哈。见谅!
2、本人没想那么多,因为在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工作时,本人也面临这样的困惑,所以在此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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