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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为何这么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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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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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3:39: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颁布接近5年了,针对《实施条例》中的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4年3月也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2年也过去了,怎么这么难产?有透露内幕的大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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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6-4-13 08:24:20 |只看该作者
从中央到地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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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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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13 10:39:36 |只看该作者
割谁的肉,谁心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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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6-4-14 09:16:01 |只看该作者
继续难产中,看今天国务院最新公布的文件,仍然是力争年内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要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的制度。
  ——要着力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提高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建设要有利于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低碳循环发展,用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着力推动开放发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要着力推动共享发展,从制度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蛋糕”做大,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保障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
  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修改的,有关部门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方案;要统筹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频繁修改。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依照规定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谋划和落实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运用备案、抽查、标准、规划、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信用等方式,设计出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制度。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前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提前报请国务院同意。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如果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起草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商,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国务院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有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订)(商务部、台办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提请审议计量法修订草案(质检总局起草)。
  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3.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
  4.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6.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修订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与通航环境,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4.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
  5.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6.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8.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9.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起草)。
  10.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局起草)。
  11.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
  2.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保护部起草)。
  3.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提请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海洋局起草)。
  4.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5.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6.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7.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2.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现役军官队伍,规范军官的权利义务,加强军官的职业管理,保障军官有效履行职责,提请审议现役军官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测绘保障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请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测绘地信局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5.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此外,为了贯彻合作共赢战略,保障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做好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和协定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三、预备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烟叶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保险法(修订)(保监会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银监会起草),信托公司条例(银监会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暂行条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旅行社条例(修订)(旅游局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8件)
  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扶贫办起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中国公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部起草),著作权法(修订)(版权局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电影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稀有金属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退耕还林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军港条例(海军起草),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修订)(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审计法(修订)(审计署起草),信访法(信访局起草),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四、研究项目
  (一)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26件)
  价格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反垄断法(修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银监会起草),商业银行法(修订)(银监会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务部起草),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增值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关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铁路法(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外国国家豁免法(外交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务部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支付结算条例(人民银行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修订)(商务部起草),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统计局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34件)
  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社会组织法(民政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安部起草),建筑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儿童福利条例(民政部起草),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电梯安全条例(质检总局起草),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水利部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市公园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国家标准时间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三)有关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项目。(8件)
  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权局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起草)。
  (四)有关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的立法项目。(16件)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应对气候变化法(发展改革委起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渔业法(修订)(农业部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五)有关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25件)
  航天法(国防科工局起草),航空法(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防扩散法(外交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武警总部起草),外国航空器临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管理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卫星导航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无人驾驶飞行器管理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国防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军工科研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宇航产品与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军工涉密业务服务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对外资开放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局起草),核安保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局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国防专利条例(修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六)有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6件)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财政部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订)(公安部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供销合作社条例(供销合作总社起草),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网络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证券法(修订)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民法总则、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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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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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09:51:58 |只看该作者
国家公开招标的限额是200万,到了江苏是100万,到了地方,累哭了,有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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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0:52:50 |只看该作者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国家公开招标的限额是200万,到了江苏是100万,到了地方,累哭了,有哈用啊????????????????????? (2016-04-14 09:51) 
我听说过一个县级市规定 一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招标,想想省级的规定100万元才需要招标,都是幸福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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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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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2:52:36 |只看该作者
内幕啥的确实不知,但是征求意见稿难产的原因还是可以猜到一二: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中取消了商品住宅,地方上反响强烈。虽然社会呼声一直很高,但是必须招标的利益群体也很庞大,而且一旦不招标出了问题,领导们怕承担责任。
2、使用国有企业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把原先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范围给缩小了,这个有人反对。还有一种呼声,国有企业都搞混合所有制了,而且自负盈亏了,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国家就不要再管了,凡此种种喽。
所以必然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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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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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5:40:2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gangs 的帖子

laogangs:继续难产中,看今天国务院最新公布的文件,仍然是力争年内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6〕16号
....... (2016-04-14 09:16) 
终于看到了眉目了,年底又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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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8:42:25 |只看该作者
找到一篇旧闻,供讨论中借鉴,换句话说,网友们提出的分析与法律专家的想法有那么一点点的偏差,呵呵


必须
招标
”的范围和
标准
应由国家统一规定
何红锋的博客 2012-7-8  
2012-6-19 11:31:05      中国经济导报
何红锋

在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2款内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由于有这一规定,各地普遍扩大了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降低了规模标准。如施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是200万元,但各地普遍都规定50万元是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但最终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未来将由国家统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笔者对此十分赞成。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把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订,授权给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获得授权的机构,不宜再把这一权力转授给其他部门。《立法法》第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从立法角度看,在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问题上,国务院属于被授权的单位,因此,即使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无权再进行授权。


第二,在实践中,各地普遍扩大了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降低了规模标准。但是,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才是无效的。对于违反“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如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订立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应当是视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


例如,一个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合同额为500万元的施工合同,没有招标,看似违反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而这一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实际上,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招标投标法》。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仅仅违反的是地方政府的规定,如一个100万元的施工项目,如果当地规定必须招标,但国家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双方约定不招标,这种约定是否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和学理,都不应当无效,因为这只违反了地方的规定。如果不认定无效,这样的地方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版日期: 2012-06-19 【期号: 2271 】【版面: A02 】【作者:何红锋 】


资料来源: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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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8:53:20 |只看该作者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由
发展改革委起草
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个人意见是没有争议,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就能完成了,难就难在起草完成后还要去说服国务院的其他部委、总理,还得要考虑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意见、地方的现实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再形成统一意见,2016年完成会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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