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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很值得学习的一个招投标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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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06:0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wjjst 于 2018-11-19 06:06 编辑

判决书见附件。这个案例被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8辑(总第126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著) 。其焦点问题是:为什么在开标三年之后实施行政罚款?
文献来源 http://www.zjsfgkw.cn/Document/JudgmentDetail/5845059

行政判决书【2017】浙1023行初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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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12:20 |只看该作者
有后续没有?上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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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13:16 |只看该作者
已学习,核心就在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是否被行政机关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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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17:28 |只看该作者
mrqbb 发表于 2018-11-19 10:12
有后续没有?上诉了吗?

如上诉,应在2017年10月提出,至今已经1年多,也没有看见新的判决书,估计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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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37:01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8-11-19 10:17
如上诉,应在2017年10月提出,至今已经1年多,也没有看见新的判决书,估计没有上诉。

粗略看,我认为行政处罚有问题,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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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11-19 10:38:26 |只看该作者
mrqbb 发表于 2018-11-19 10:37
粗略看,我认为行政处罚有问题,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上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1082行审133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丁美华,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51851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临海市博物馆、城市规划展览馆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虚构建筑面积17300平方米的沁阳市广场名居项目5#工程,虚构周正国担任广场名居5#楼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并取得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处以518519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临海市人民政府已立案受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向复议机关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临海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并询问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意见,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临政复中(2016)35-2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行政复议中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行政复议期间,以期待通过沟通协调,化解争议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向申请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发出通知中止行政复议,故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清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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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38:44 |只看该作者
mrqbb 发表于 2018-11-19 10:37
粗略看,我认为行政处罚有问题,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上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1082行审133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丁美华,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51851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临海市博物馆、城市规划展览馆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虚构建筑面积17300平方米的沁阳市广场名居项目5#工程,虚构周正国担任广场名居5#楼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并取得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处以518519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临海市人民政府已立案受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向复议机关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临海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并询问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意见,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临政复中(2016)35-2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行政复议中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行政复议期间,以期待通过沟通协调,化解争议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向申请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发出通知中止行政复议,故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清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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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40:01 |只看该作者
mrqbb 发表于 2018-11-19 10:37
粗略看,我认为行政处罚有问题,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上诉?

上面是行政诉讼前,当地建设部门要求中止行政复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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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50:54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8-11-19 10:43
是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这份材料,当时可能准备协商解决,但没有达成 一致意见。

执法很任性,2013年2月4日,就发现了,为什么不及时处理,两年后才去处理,是不是有不作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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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5:05: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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