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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三十六号)---未质疑的不能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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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16:48: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三十六号)

2019年04月25日 16:3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出入境口岸生物特征对比硬件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106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1幢2层
当事人: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2.航天公司所投数据存储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国采中心就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过程中,对未经质疑事项超范围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4月25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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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1:09:11 |只看该作者
重新审查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了。准确来说,只有质疑事项属于法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才可以进行重新审查。如果非法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在协助质疑答复中发现错误,应当启动纠错程序。至于非质疑事项,评委会是否可以去检查,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因为一个质疑事项是有可能与其他评审因素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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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7:00:50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4-29 11:09
重新审查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了。准确来说,只有质疑事项属于法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才可以进行重新审查 ...

想请教一下,纠错程序具体有什么发条依据或者是规范么? 是不是只能纠错客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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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7:03:16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4-29 11:09
重新审查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了。准确来说,只有质疑事项属于法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才可以进行重新审查 ...

如果是非质疑事项,发现问题不能按照质疑事项处理,应该另行处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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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20:41: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还是那个观点,遇到情况得及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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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11:17:56 |只看该作者
ldzaeonk 发表于 2019-4-29 17:00
想请教一下,纠错程序具体有什么发条依据或者是规范么? 是不是只能纠错客观分?

可以参考一下采购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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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12:35:19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4-29 17:03
如果是非质疑事项,发现问题不能按照质疑事项处理,应该另行处理。

同意,但是发现问题需要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这则公告写的是超范围审查。可能会让人误以为不能检查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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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13:17:42 |只看该作者
ldzaeonk 发表于 2019-4-29 17:00
想请教一下,纠错程序具体有什么发条依据或者是规范么? 是不是只能纠错客观分?

纠错的规定按照87号令如下: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纠错了,直接报财政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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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14:12:27 |只看该作者
质疑成立,的确有评审错误,如果是法定4条,那可以触发重新评审,如果不是法定四条,出现评审错误,是否可以对错误打分进行调整(该扣未扣,或者不该扣扣了)再汇总分数后看是否影响结果么? 影响的报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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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5 11:40:42 |只看该作者
ldzaeonk 发表于 2019-4-30 14:12
质疑成立,的确有评审错误,如果是法定4条,那可以触发重新评审,如果不是法定四条,出现评审错误,是否可以 ...

我认为如果非法定四条,又没有质疑,那么采购人发现有错误可以报财政部门,要求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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