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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的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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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7:08: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假设在一次5位评审专家的评标中:
对于一个5分的评分项,5位专家给出的分数为:1、4、5、5、5
按此原则平均分为4分。也就是说1、5分偏离都超出了20%,为无效评分。只能取4分为最终的分数。根据我的理解,设置20%的目的应该是将离散度较大的评分1分作为无效分。而三位专家同时评分为5分,不应该剔出。是否此种方式有备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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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7:56:58 |只看该作者
YES。当时应该多模拟几种情况。若该项分值满分是20分或30分,这种情况下离散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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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0:47:26 |只看该作者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的一点疑惑跟贴

为什么一个有评标权的评委当打分偏离平均分20%的时候就成为无效分,就要被剔除,根据在哪里?当一个有表决权的公民有权投赞成票甚至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反到在评标时具有评标资格的专家却不可以投超过平均值的20%?能否有高人指点一下,为什么?他的权利只有20%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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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1:00:00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的疑惑!
按理说,评委的意见也不应该有如此的差别:1与5的差别。
好在是“试行”,还可以修改。我会将大家的意见带给《实施规范》制订者。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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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1:11: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heluhua2008-09-05 20:47发表的:
为什么一个有评标权的评委当打分偏离平均分20%的时候就成为无效分,就要被剔除,根据在哪里?当一个有表决权的公民有权投赞成票甚至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反到在评标时具有评标资格的专家却不可以投超过平均值的20%?能否有高人指点一下,为什么?他的权利只有20%吗?


   恐怕这是防止专家“腐败”的一个措施吧。 收买一个专家容易,而把所有的专家都收买,就不是那么

容易了,故有偏离多数专家的意见被剔除的举措,用心良苦啊。

  但若招标人存心腐败,上述方法有效吗? 会有什么后果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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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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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1:17:35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4楼goldseason2008-09-05 21:11发表的:   恐怕这是防止专家“腐败”的一个措施吧。 收买一个专家容易,而把所有的专家都收买,就不是那么 &#46;&#46;&#46;&#46;&#46;&#46;&#46;
</p><p>超出偏离值不计、最高最低不计(奥运体操什么的主观打分,貌似也这样),目前是比较流行的计算投标人得分的办法,且似乎以后者占多数。</p><p>出发点主要有二个:</p><p>一是防止个别评委被收买打分出现绝对;</p><p>二是防止个别评委因判断偏差等偶尔因素出现打分失误,影响整体计分。</p>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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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1:54: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xiaxue42008-09-05 17:08发表的: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假设在一次5位评审专家的评标中:
.......


1分因超过均值20%而被剔除了,剩下4、5、5、5。

(1)、如果剩下的4个专家评分全保留,得分合计为19分,平均分为19/4=4.75分

(2)如果同时把3个5分也剔除,得分合计为4分,平均分为4/1=4分

这样看来,3个5分保留与否,对评标结果影响不大的。

试想,如果这三个5分换为3个7分,那么就不会被剔除了。



以上分析,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上,但是是否能达到消除“腐败”的初衷,那就难说了!

现作个推测(只是推测):

1、不执行第十三条规定:

   如果招标人伙同招标代理搞“腐败”,在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情况下(假设不去掉最高分、最低

分),通常只要收买一个专家就可以达到目的了,如:这买通的专家悍然地给内定的投标人打5分(5

分制),给非内定的投标人打0.01分,这样的话,一般可以达到目的。收买专家花费的国有资金

假定按2万元/人计,那这次招标活动非正常耗用国有资金便为2万。

2、执行第十三条规定:

   如果招标人伙同招标代理搞“腐败”,在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情况下(假设不去掉最高分、最低

分),仅仅收买一个专家是不行的,通常需要收买三个专家,专家收买费按2万元/人计,那么收买专

家耗费的国有资金就达6万元,或者更多。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哪种情况更坏呢?  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第十三条规定,是否会

有“恶法”嫌疑呢?

      每当出台一个新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是否应该对该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

结果进行预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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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8:36:25 |只看该作者
经常参与评标的人都知道,评委打分一般都很慎重,轻易不打极端偏离的分,极少出现个别评委打极端分的情形,但这并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在于立法者如何对待评委的权利,是否要限制评委80%的权利,招标法说: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依法确定的评委是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的,为什么没有独立打分的权利,为什么要服从所谓的评分平均值,平均值就对吗?偏离平均值就是腐败吗?评委的人格和法定权利是否没有受到尊重呢?如果评委带着这个框框去打分,那他如何去寻找这个平均值呢?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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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2:21: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goldseason2008-09-06 11:54发表的:



1分因超过均值20%而被剔除了,剩下4、5、5、5。

.......

1、根据该条规定,5分因超过20%也被剔除。投标人最终得分4分。也就是说该法则在假设的此次评标中根本就没有达到剔除不合理评分的目的。
2、在某些评标中,0.75分的影响并不小。何况在这种假设情况下,也可能不止一个评分出现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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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0:30:55 |只看该作者
此外,第十四条也有类似的问题,希望能一起考虑。实际的情况千变万化,常常不能预测出来,所以最好不要从理论上给出一个看似合理的评分比例构成来限制评标。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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