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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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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1:0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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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对招标评标重要问题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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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2 08:31:11 |只看该作者
进来顶一下zzj0102 ,每次zzj0102 地解释都是那么简练同时切中根本,让人受益良多啊,
而且这个反向思维也比较到位,不过这种串法还是在理想模式下的串,要避免投标人串标,还是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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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8:36:04 |只看该作者
[s:125]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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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3-2 09:14:23 |只看该作者
谢谢carllau和何斑竹 对本文的支持!关于货物和服务招标适用招标法还是采购法的问题,等会我再试着解答一下。我先忙一下,不好意思哦。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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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3-2 14:24:08 |只看该作者
  关于货物和服务招标,确实存在着两法双重管理的问题。当年现代沃尔状告财政部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
  区分货物招标的适用管辖,应该首先区分是工程货物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如果是工程货物,应该适用招法体系的七部委令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货物的定义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但这个定义其实还是不怎么明确,模糊的地方就是什么货物才能称得上是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即将出台的《招标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在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规定,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为区别工程货物,通常会贯以“政府采购货物”的字样。

  
  关于服务招标的适用管辖,招法体系似乎只有国家计委八部委等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特殊规定大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上述工程服务的招标,应该适用上述有关规定。其他服务要归《采购法》管辖。

  但是这里又有个问题,对于其他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怎么办呢?比如项目规划咨询、前期可研、项目管理、水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监理招标,照理可划归《招法》体系管辖,但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据我目前所了解,这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招标,基本上都参照《招法》系列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但上位法的法律依据似乎有点不足。
  行将出台的《招标法实施条例》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把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都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在第三条中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的定义: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综前所述,似乎可以这么认为,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归《招法》体系管辖;其他性质货物和服务,归《采购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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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3-3 08:39:43 |只看该作者
应该这样理解,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此条也是这样解释的。不过以前我们在此条款的理解上确实有过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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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10-3-3 11:19:57 |只看该作者
说的很有道理啊! [s:125]  [s:125]  [s:125]
真心的热爱招投标事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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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先做人!!

8#
发表于 2010-3-4 09:20:17 |只看该作者
你理解的不是很对,但是你钻了空子,“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哦。对于招标人来重新招标也是好事情,就是时间上有点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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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3-4 20:02: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月之江于2010-03-04 09:20发表的 :
你理解的不是很对,但是你钻了空子,“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哦。对于招标人来重新招标也是好事情,就是时间上有点耽误了。


本人不才,但不是很赞同月之江版主的看法:

  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这里有效投标的家数,是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剔除不合格投标文件和废标以后的家数。不是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应该说,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可能”导致缺乏竞争,不是“肯定”导致缺乏竞争,更不“必然”导致缺乏竞争。更何况“缺乏竞争”前面还有“明显”两字?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和明显缺乏竞争,两者没有必然的相等关系。
  假如有一个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四十家,评标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投标文件小签、装订缺页、技术标和商务标混装、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等,或者是招标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废标条件过于苛刻、拦标价设置不合理等),最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这也叫明显缺乏竞争吗?
  请注意,这余下的几家,是经过激烈的投标竞争,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你能认定这个项目明显缺乏竞争吗?评委愿意做出这种可以称得上近乎“粗暴”的认定吗?

  2、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是:不一定。法律条文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这里的前提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也就是说,明显缺乏竞争是由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引起的,两者因果关系要成立时,才能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换一句话说,即使存在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其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引起,同样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3、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还是:不一定。请注意这条条款的完整表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条文中说,“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种情形,要发生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也就是说,如果有效投标在评标以前就不足三个,同样不能适用这条款,而应该适用其他有关条款。比如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或者适用七部委令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
  换一种说法:如果评标前有效投标就不足三个,就不应该进入评标程序,不应该让评委去评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和资格去评标,也就没有资格去否定全部投标.

  4、关于评委的风险。
  按照月斑竹的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继续评审评委要冒很大的风险。个人理解在这种情形下,评委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否决全部投标的风险。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没有出现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不该否决全部投标。作为评委应当为自己否决全部投标承担举证责任,给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二是继续评审的风险。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作为评标委员会,同样要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判断。
  我没有研究这两类风险那种产生的几率更大,但如果只认识到一种风险,没有认识到另一种风险,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您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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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21:25:13 |只看该作者
很高兴地看到:大家都很认真,而且讨论的比较热烈。

我先转发一个唐广庆老师在采购与招标网BBS上面针对网友(是不是这些人?)问题的回复

(注意:帖子的顺序有时是倒着的):(色彩是我加描的,仅供参考)


招标评标是遇见的问题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评标是遇见的问题



招标评标阶段 评标时,经评标委员会审评,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被否决。而投标单位只省俩家单位,问评标是否还能继续评审?是否要重新招标? 如果可以继续,是否有依据?



2010-03-02 14:13:5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经评标废除无效标后仅剩两家投标单位时如何处理



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不能理解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是指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不能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启,原封退回投标人,重新招标。而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是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定了所有投标重新招标。而二十七条规定是指有效投标(即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不足三个,而且又明显缺乏竞争(即投标价格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能接受)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重新招标。所以请正确理解明显缺乏竞争。如果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虽然少于三家,但是他们投标价格合理,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招标人也能接受),他们是在多家投标竞争的条件下投的标,不知有的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作为无效标处理了。如果这种有效标也作废标处理,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因为通过开标他们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将给他们造成竞争上的困难。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3.



2010-03-03 14:49:07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评标是遇见的问题



MAILguest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请问唐老师此条款可以像您那样理解吗?我理解为需要重新招标



请唐老师指教



2010-03-03 13:48:4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谢谢



谢谢唐老师



2010-03-03 11:34:57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经评标废除无效标后仅剩两家投标单位时如何处理



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只要剩余的两家投标人投标价格合理,就应认为其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也即这两家或一家是有效标。因此评标继续进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授予合同的条件,确定中标人。如果这两家或一家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足够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投标价格合理,由于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则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因为已经开标,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已经公开,重新招标时他们将无法与其他投标人竞争(投标老底都已公开);如果剩余两家或一家投标价格不合理,则可以认为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因此也就可以重新招标。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唐广庆于2010.3.2.2010-03-02 15:00:53 



保存时间:2010/3/4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bbs/seeRetopic.jsp?topicid=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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