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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怪现状(六)——所谓的“恶意质疑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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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14:48: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坛网友“招标投标人”转帖了一篇文章《恶意质疑缘何泛滥》,本想跟帖随便说上几句,谁料一下笔,想说的话越来越多,索性就开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系列的新帖,专门和大家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原文地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0282&page=e&#a  


看完《恶意质疑缘何泛滥》一文,有以下几个想法,与广大网友讨论!


一、该文首段提到事件的起因是,“某供应商以‘产品好、价格低,却未能入围政府采购’为由,对某省医疗设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眼看要大功告成的采购项目却因此而被搁置”。  


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遇有供应商质疑,采购项目就要暂停、就要中断、就要搁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20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表述非常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投诉阶段,如果没有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也完全可以将采购活动按程序正常进行,并不需要暂停、中断或搁置!不知文中的采购代理机构因出现供应商质疑而使采购项目被搁置是何原因!?


二、文中提到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以及“很多省市的采购中心”口中出现了“恶意质疑、泄愤、扰乱采购秩序、无理取闹”等词语。


作为被质疑人、被投诉人,采购中心有什么权力和资格认定供应商(质疑人、投诉人)的质疑或投诉是否属于“虚假、恶意”?!你采购中心是“被告”,人家供应商是“原告”!“被告”难道能够认定“原告”的行为合不合法、违不违法吗,肯定不能!在政府采购这个领域内充当“审判/法院”角色的是财政部门,而不是你被告——采购中心。


依法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神圣权力。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没有任何资格和权力对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行为作出性质上的认定。相反,你只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答复的义务!


三、“虚假、恶意投诉”是有法定情形的,不是随便哪个人用嘴一说就可以认定的!《20号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只有两种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而且有权力作出这种认定的是财政部门,不是采购中心。如果供应商的投诉确实属于“恶意投诉”的话,财政部门自然会按照规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根本无需采购中心操心,你只需要对供应商的质疑依法进行答复就是了。


四、文中那位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质疑无门槛是引发恶意质疑泛滥的关键”。此言更是大谬,《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18号令》第七条所说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及《20号令》第十条的“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这还不是“门槛”吗?!


这就是门槛!说“质疑无门槛”简直就是一派胡言!法律法规已经限定了只有参与某个项目的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才能对该项目提起质疑和投诉。我认为这个门槛的设置已经高了,还应该再降低!


说得大一点,从《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目的出发,全中国的公民都应该有权利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对项目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五、文中那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人士认为,“对于主张有误、举证有错的供应商就应该一次性列入不诚信记录,并予以严惩”。


那么对于有过不规范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是不是也应该一次性计入不良记录,并予以严惩呢?!


本文又再一次向我们传达了一个我们早已认识到的情况,那就是,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这个群体中普遍存在着以下通病:


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低下,搞不清楚自身的职责定位,角色不清、位置不明,以自我为中心,全无服务观念、高高在上,逃避法定义务,头脑中仍然存在着“我手中握有公权力”的隐约观念,出现一点点问题就大张旗鼓地诉苦、抱怨,完全经受不起一点点市场经济大潮的考验。


我们把这个问题再说得远一点。
大家认为在通常情况下,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哪一个是处于弱势的?
我想大多数人是会选择供应商的,原因我在前面的帖子中多次提到过,就某一行政区域来讲,采购中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是不好惹的,供应商对它们都是恭敬有加的,是“赔笑脸还唯恐不及的”。


大家再选择一下,在通常情况下,采购中心和供应商,谁更不愿意花费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去搞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这一套?
我想大多人还是会选择供应商,原因众所周知、地球人都知道!


还以山东为例,“浪潮”是山东IT行业的“巨无霸”,是山东省境内IT行业绝对的龙头老大,它的身影也经常出现在大大小小政府采购项目中。实力强大如浪潮者,它敢质疑、投诉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吗?别说省采购中心,就连济南市的采购中心它都不敢!为什么?因为每年省市两级的协议供货商的招标都在这两个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对于浪潮赖以生存的服务器业务来说,几乎可以说具有决定命运的作用。让他去和采购中心叫板,打死他他也不干这种傻事。很少有企业会为了一点点“查无实据”的小事而“自毁前程”吧!  

当然,我并不是说文中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就没有问题。我本人也被供应商质疑过、投诉过,有些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确实是因为不中标而心生怨气,也有一些是因其自身对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程序不了解。况且,我们谁也无法保证自己操作过的每一个项目都是“完美无瑕”的,让所有人都挑不出任何毛病的。在发生质疑或投诉时,我们要首先从自身找原因,不要动辄就抛出一些诸如“恶意、泄愤、扰乱采购秩序、无理取闹”之类的词语。更何况,即使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真的是不成立的,法律给我们规定的答复义务,我们还是要照做。通过认真细致的质疑答复过程,使质疑供应商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程序,以减少今后再发生无谓的质疑,对供应商、对我们自己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再去讨论别的事情,这才是正道!



所以我认为,出现文中所描述的情况,采购中心也应该多从自身找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定位,加强服务观念,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要动不动就诉苦、就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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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对社区转发的重要文章,提出个人的不同意见和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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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21:0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文章,对社区转发的重要文章,提出个人的不同意见和详细的分析;这种态度和精神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

当然,是原文章说得对,还是楼主说得对;还希望大家深入讨论!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

那篇恶意质疑缘何泛滥》的文章,也是转发的。

原文是中国财经报发表的(2010年的3月3日),作者是该报的记者田东梅;

网址是:http://www.cfen.cn/web/meyw/2010-03/03/content_607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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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21:11:44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gzztitc) 的帖子


多谢“gzztitc”总版主的指正,原文我已经修改了!

[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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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3:00: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没有读懂“恶意质疑泛滥”那篇文章,也没有读懂《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一切结论(恶意质疑)当然应当理解为监督执法部门的最后结论!《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中规定,你不是当事人不能质疑或投诉,你也可以举报啊。门槛在哪?当然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是永远应当坚持的。真是恶意质疑应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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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8:51:06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fcm9898) 的帖子



楼上的网友,因为你的回帖太过简单,我没有明白你想要说明的意思,也就没法根据你的回帖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果方便的话,可否把回帖里面的内容阐述得再详细一些,比如把你的观点编上序号分别阐述,在每一个观点后面介绍一下你所持观点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我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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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0:26:46 |只看该作者
以我平时实践的感受看:

恶意质疑确存在,
理应驳回无迟疑,
为何部门心会虚,
原来技拙难答复。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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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6-21 20:39:19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汉瓦) 的帖子

引用第5楼汉瓦于2010-06-21 20:26发表的 :
以我平时实践的感受看:

恶意质疑确存在,
理应驳回无迟疑,
为何部门心会虚,
.......


我很认同汉瓦同志的评价,

首先,采购中心无权认定质疑是否属“恶意质疑”;

其次,即使真的出现恶意质疑,有理有据地给予答复就是了,完全没有必要到媒体上发牢骚;

汉瓦大哥一语道破天机——“原来技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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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0:57:15 |只看该作者
想到一个案例:

格力空调~~~投诉、起诉。。。居然不了了之了~~~~

白白失去了一个处理投诉或争议的标本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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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6-21 21:15:36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汉瓦) 的帖子

引用第7楼汉瓦于2010-06-21 20:57发表的 :
想到一个案例:

格力空调~~~投诉、起诉。。。居然不了了之了~~~~

白白失去了一个处理投诉或争议的标本



是啊,确实不见后续消息了!

也许这种事只有在我们这种专业论坛才会有人持续关注,现在网络上、传统媒体上,噱头一个接着一个,这种提不起大众兴趣的话题在外界新鲜两天也就石沉大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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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2:06:21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wsytl1976) 的帖子

有同感!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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