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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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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9 00:5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建设部不久前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采用白版“暗标”的做法,个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有违背上位法立法精神之嫌疑。
  在《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对“暗标”在“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出发点无非就是为了使所有的标书看上去都一样,让评委在评标时,无法对“打过招呼”或“心有所属”的标书私下实行“打分倾斜政策”。  
  简而言之,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达到不法目的。
  采用白版“暗标”来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其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却是值得质疑的。  

  其一:谁来为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大家知道:递交标书并经拆封后,评委才能进行评审。使用“白版”标书,因为标书的版式都一样,只得事先编号。当然,编号一般是没有投标人的事的,要么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么就是监督人员在编号。编好号以后,然后再由工作人员送到评标室进行评审。
  在这个从编号一直到送交评审的过程中,投标文件的安全性风险是很大的:谁来保证投标人的标书和编号的一致性?谁来保证标书不被混编错编?谁能担保投标人的标书不被掉包?谁能保证某份标书不被使坏暗中做上标记?……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都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但使用白版“暗标”后,投标人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投标文件被混编错编、甚至被掉包时,由于投标人递交的是“白版”的标书,一点分辨是非黑白的余地都没有,最终结果都一样,只能是“查无实据”。
  因此,使用这种“暗标”,是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风险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
  最致命的一点是,即使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标书在安全性方面出了问题,也无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一致的。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使用招标的办法订立合同时,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递交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后,招标人则有义务保证接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安全,要对标书的安全性负保管责任。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关于白版“暗标”的规定,很明显地,赋予了招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截标后仍随意处置投标文件的可能,既无法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性,也没有要求招标人必须为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因此,白版“暗标”的做法,是用规范标准的形式非法限制了合同关系一方的权利,放纵了合同关系另一方的操作行为,直接把双方的法律地位置于不平等的状态下!在实质上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违背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其三:有悖《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从《招标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招标法》是要求招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的。因此要求标书在拆封前,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以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防止标书被调换和私自拆封。
  而《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恰恰给了招标人和其他有机会接触投标文件的人,调换标书、暗中做手脚的最好时机,而这个过程投标人却无法实施检查、监督和维权。可以这么说:《建设部标准文件》关于“暗标”的规定,完全不是在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安全性负责,而是让招标人根本不需要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因此,采用白版“暗标”的做法,是和《招标法》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完全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其四:思维误区探析
  综观《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暗标”的规定,立法者思维存在一定误区。
  可以说,推出这种办法的“砖家”的潜意识里,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观念在作祟!
  恐怕在这些人的意识中,或许只有“投标人”是被监管的对象,而“招标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都不是被监管的对象!
  简而言之,“砖家”们的思维陷入了一种“单方面管理”的误区,片面地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是“被约束和管理”的对象,而不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也视为“被约束和管理”的对象。因而在出台“暗标”规定时,完全忽视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  
  
  综上所述:

  1、《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关于“暗标”的规定,是对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是对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肆意践踏!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2、《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暗标”的规定,纵容了原本相对强势一方的所谓权利,剥夺和侵占了原本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把招投标双方的法律地位直接置于极度不平等的状态,是一种没有法理基础的做法!
   
  希建设部门的高官们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此深入讨论!



 (注: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出处!中国国际招标网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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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深入分析“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暗标问题;有理有据的提出个人的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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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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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0-9-9 08:25:20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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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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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9-9 08:30:59 |只看该作者
没有什么办法是完美的,是药三分毒,暗标还是能起到一些作用的。[s:90]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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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9-9 08:50:03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昨晚上来比较晚,看了关于“暗标”的规定,随性写了点感触,没有经过推敲,表述不是很到位,行文也很凌乱。
  现把该文的思路归纳整理一下,重新上传,以便于广大网友阅读和展开讨论!

  白版“暗标”的做法,在我们日常招标实践中,也会采用,但本人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是持有异议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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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10-9-9 08:57: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我们的领导老讲暗标的好处,自己也在制定技术规范,不知实情的另一面是我们要付这么大的风险,我要向领导渠江明利害关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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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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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0:46:34 |只看该作者
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三条分析出了非常实际的问题!
仅仅对投标人进行约束,为什么不对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招标人进行约束呢?
很多时候,“问题”并不出在投标人身上,也不在于投标文件,而在于招标人和工作人员的“合作”!评标专家一般都是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很难和专家挂上钩,更别说“打招呼”了,但招标人就不同了,只要和工作人员合理分工,招标人和监督聊着天,工作人员对专家稍加指点,则“大事成矣”,况且大多监督也仅仅是走个过场,赚点外快,只要你们不出事,基本都不会去认真监督。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安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诚如张老师所说,谁来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谁能保证投标文件不会被工作人员调包?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就盲目推行“暗标”,不过是某些人员的“能力”“政绩”的表现而已!真正能为招投标市场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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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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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9-9 14:31:38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不管什么招标方式,什么管理办法,只有提高招投标双方、监督法律方的素质,才能完全避免暗箱操作。
不然不管有什么创新 办法,都可能出现投标人与评委、招标人与评委、监督与评委等等方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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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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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9-9 15:32:54 |只看该作者
招标办在谈到此事时,也是很无奈地说:“有些部门更关心政治意义”。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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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9-9 16:24: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正准备开始搞暗标,上级领导要求,说这样公平、公正,本人解释了多次,还受到批评,说这项工作没及时开展,就是我们没有积极去开展。[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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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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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9-10 10:52:56 |只看该作者
可以说,推出这种办法的“砖家”的潜意识里,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观念在作祟!这句话道中了问题的要害!
   《标法》一再要求不能岐视投标人,是因为人们往往要岐视投标人,把投标人视为“弱势群体”,敢怒不敢言哪!投标人只有忍受这种待遇,谁又能去真正为投标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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