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
陈川生先生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以下简称陈氏法定代理论(详见其《5论》)。
张志军先生认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以下简称张氏雇用关系论(详见其《4探》)。
但是,陈氏法定代理论缺乏法律依据(详见《简析陈氏法定代理论》);张氏雇用关系论将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混为一谈(详见《简析张氏雇用关系论》)。
老朽以为,陈川生和张志军两位先生将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了。其实,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要比人们想象的简单。
一、委员会及与其组建(设立)者的关系
要搞清楚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何谓“委员会”。
《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
“1. 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例如: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例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
显然,评标委员会适用上述解释中的第二种。以下本文中的“委员会”均指上述解释中的第二种。
那末,委员会与其组建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呢?
显而易见,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是组建者的下属机构(组织),并对其组建者负责。例如,某学校的招生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学校,并对其组建者负责。招生任务结束,招生委员会就解散。再例如,某公司一员工去世。该公司组建了治丧委员会。该治丧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公司,并对其组建者负责。遗体火化,后事办完,治丧委员会也寿终正寝。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人们可以对委员会的属性有所了解:
1.委员会是其组建者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
2.委员会的任务很单纯、很专一。
3.委员会是有组建者的,是有母体的。
4.委员会对其母体——组建者负责。
5.委员会的寿命是有限的。特定的任务完成,就不复存在。
6.委员会与其组建者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即: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
二、评标委员会定义
按照上述《现代汉语词典》中“委员会”的第二种解释,人们可以给评标委员会下这样一个定义: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某个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设立)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
三、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了解了委员会的属性及其与组建者的关系。显而易见,评标委员会也不例外。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者是由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的一个专门组织。
3.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很单纯、很专一:对招标人的特定招标项目进行评标。
4.评标委员会的母体(其组建者)是招标人。
5.评标委员会对其母体(其组建者)负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上述规定表明: ①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也即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标,因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确定的。 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因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常理,向谁提出报告即向谁负责。 6.评标委员会的寿命非常短暂,长则1~2天,短则2~3小时。 7.很显然,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也是隶属关系,即: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 四、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的关系可以称为雇用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即: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笔者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代表和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由于聘请的评标专家符合雇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而,聘请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关系可以称为雇用关系。 五、依法组建丝毫不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隶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但不得随意组建,必须依法组建。 1.成员组成: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外,其他成员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人数: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评标专家来源及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5.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6.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但丝毫没有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的属性,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隶属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