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实践中遇到法规不清楚以及相关规定有冲突不一致的情况,恳请老师们指教如何处理: 问题一:投标保证金形式:可否为现金形式? 相关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疑问:此规定的表达不太清晰:是指现金的保证金形式可以接受?还是指现金不可接受? 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编制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中15.3条款明确了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接收: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问题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否应保持一致?
相关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七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编制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15.3条款:“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疑问:应以哪个规定为准? 问题三:投标保证金金额:规定为“投标保证金不低于总价的2%”是否违反了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少合适?
2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某招标公司规定为“投标保证金不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是否违反了27号令之规定?如果有违反,应规定什么比例比较合适呢?
问题四:招标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判断适用哪个规定,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判定呢?
以上四个问题,恳请各位老师指教,不甚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