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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转载]关于办理诚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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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3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办理诚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1-4-29  阅读次数: 7041】【我要打印】【关闭】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电子化招投标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投标成本,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管理,经合肥市招管局批准,日前我中心正式印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并鼓励诚信会员企业采取自愿的形式,按照企业资质的不同缴纳一定数额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已入我中心的各会员单位自2011年5月3日起可自行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相关窗口进行办理。
各窗口咨询电话:
建设工程(④、③号窗口):0551-2692029、2692089
政府采购(②号窗口):0551-2627544
产权交易(①号窗口):0551-2692617
特此通知。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诚信投标保证金制度问答

诚信投标保证金制度问答.doc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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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33:56 |只看该作者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1-4-19  阅读次数: 1453】【我要打印】【关闭】

合招法[2011]31号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化招投标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投标成本,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以交纳规定数额的资金形式,作为其参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全部项目的投标保证。
第三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办理本着投标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财务处会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申请、收退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办理诚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企业会员信息库会员;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无不良行为记录。
前款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市招管局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合招督[2008]26号)规定,对投标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作出的计分、限制投标等处理决定。
第六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额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及以上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二级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级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二)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含园林绿化资质)企业
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
(三)监理企业
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企业
其他资质等级或不分资质等级的施工、货物及服务企业,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拥有多个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其最高资质等级办理诚信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办理由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并认证后,双方签订协议。投标人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汇至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指定账户,市招管局财务处凭协议和银行转账凭据向投标人开具收据并发放《诚信投标保证金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在其会员库信息中予以标注。
证书一式两份交投标人,具备同等使用效力。
证书应当载明投标人名称、资质等级、资金数额及领证时间。
第八条 自取得证书之日起至提出返还申请之日止,证书持有人可参加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的全部项目招投标活动,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投标时,证书持有人应当出示证书原件,同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交证书复印件。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核查其证书有效性。
网上招投标的诚信投标保证金出示办法由市招管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取得证书的,投标保证金交纳一方的资质等级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高资质等级且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额度达到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 中标后,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缴纳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不得以诚信投标保证金抵扣。
第十二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取得证书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予退还。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退还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由证书持有人提出返还申请,并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和证书,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后,市招管局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同时收回诚信投标保证金收据和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退还诚信投标保证金的,自递交退还申请之日起,诚信投标保证金不再抵代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已中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足额补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未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
证书持有人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变更登记。资质等级提高的,投标人应当补足诚信投标保证金差额部分,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后,市招管局财务处向投标人换发证书,同时在其会员库信息中予以重新标注。
证书持有人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到市招管局财务处备案,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保证金退还延迟或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变造、伪造证书,或投标行为违反《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合招督[2008]26号)规定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与其解除诚信投标保证金合同,收回证书,取消其诚信投标保证金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诚信投标保证金办理申请。市招管局将视违法违规情形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诚信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政府采购诚信保证金缴纳人应当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诚信投标保证金差额补交及换证手续。自2011年6月1日起,原《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8]34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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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36: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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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Users/QIANZH~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gif

诚信投标保证金缴纳协议
甲方: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乙方:
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制定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现就诚信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是指乙方以交纳规定数额的资金形式,作为其参与甲方全部项目的投标保证。
第二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整 (不计利息)
第三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自取得证书之日起至提出返还申请之日止保持有效。
第四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具体使用方法:
(一)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后,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额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甲方审核并认证后,由市招管局财务处向乙方发放“诚信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
(二)乙方取得《诚信投标保证金证书》后,可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全部项目招投标活动,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投标时应持《诚信投标保证金证书》原件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交证书复印件。
(四)乙方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缴纳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不得以诚信投标保证金抵扣。
第五条 乙方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到甲方进行变更登记。资质等级提高的,投标人应当补足诚信投标保证金差额部分,经甲方审核后,市招管局财务处向投标人换发证书,同时在其会员库信息中予以重新标注。
乙方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到市招管局财务处备案,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保证金退还延迟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取得证书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予退还。
(二)乙方申请退还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由乙方提出返还申请,并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和证书,经甲方审核后,市招管局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同时收回诚信投标保证金收据和证书。
(三)乙方申请退还诚信投标保证金的,自递交退还申请之日起,诚信投标保证金不再抵代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已中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乙方应当按照中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足额补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未开标的项目,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变造、伪造证书,或违反《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合招督[2008]26号)规定的,甲方将与其解除诚信投标保证金合同,收回证书,取消其诚信投标保证金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诚信投标保证金办理申请。市招管局将视违法违规情形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诚信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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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57:23 |只看该作者
主管部门坐在家里开始收利息了[s:112],要那么多钱干什么[s: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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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02:27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的2288个帖子,特此留念[s: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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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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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14:15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块好大的蛋糕呀!银行要整天围着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转了!
      搞所谓的诚信投标保证金或者年度投标保证金,其实是降低了投标门槛,降低了围标、串标成本,向包工头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高额利息费用也将成为挂靠单位“小金库”的主要来源。这种办法或制度不足取!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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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0:54: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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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29 11:10:18 |只看该作者
又一次见识了独特的管理办法 !

感到缺点是配套措施不足:建议再加上:“对采购招标从业人员也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

概括地说,就是但凡从业人员,在该招标中心办理代理招标的,需每人每年缴纳“诚信保证金”250元:

其他的管理和惩处措施,参考对“单位”的措施。

该办法,2011年2月30日,讨论通过。

该项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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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4:38:34 |只看该作者
隐蔽的违法行为。。。典型的中国特色,换个说法而已。。

这个例子可以作为“让违法变合法”的典型案例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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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1-7-26 15:11:50 |只看该作者
交钱就诚信了?如果诚信可以用金钱衡量,那我向不诚信的人几乎要绝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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