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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恳请招标师进来解答!谢谢(质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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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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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6:5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天参与一个项目投标,为合理低价中标。我为最低价,所报价与次低价差20万元,最后因商务标一个数量由1应改为4的问题(答疑文件要求改)被废标(数量的偏差,造价偏差1.5万),废标原因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的”;
评标期间评委要求我说明,我看后确实是数量的问题,然后我根据招标文件有项条款:“投标人必须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如有设备、材料及其他方面的漏项费用,则将视为是对招标人的优惠”。因此同意做为对招标人的优惠,而最终被判定废标,请问在座的招标师,这样的废标是否合理?!
  目前,我已向招投标管理局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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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一步行来错,回头已百年!!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1-7-20 17:58: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案例不是很清楚,1、此项目是工程还是货物;2、是工程的话是清单招标还是其他招标方式;3、投标文件的错误是否符合废标条款;4、错误造成的是什么样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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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010感恩节许愿灯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金点子奖 社区劳模

板凳
发表于 2011-7-20 19:18:19 |只看该作者
看来你的关于数量1改为4的承诺是在评标专家要求下做出的,但是不知道“漏项费用视为是对招标人的优惠”是自己做出的承诺?还是评标专家要求下做出的?
    根据标书要求,“漏项视为是对招标人的优惠”你价格最低应当中标(在最低价中标前提下),但是你却被废标,原因有二,1)你存在实质性偏差2)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意见。如果你确认不是1)的原因,且“漏项费用视为是对招标人的优惠”是评标专家要求下做出的承诺,你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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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1-7-20 22:36:19 |只看该作者
回答3楼招标师问题
1、此项目是项智能化工程;
2、采用工程量计价清单,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3、投标文件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1)有串标等行为的;
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5)为防止串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4、我们的具体错误是:工程量清单中有一项目原数量为1,后经过招标答疑更改为4。我们的商务标光盘未更正过来。此项疏漏造价约1.5万,占总造价的比例约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此项疏漏后即对我们公司委托人进行现场质询,委托人当场即表示将此项疏漏作为优惠条件。但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我们作书面承诺,却在开标时以废标情形第二项:认定我们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对我公司商务标作废标处理。
5、商务标内工程量清单的疏漏,且在商务标中所占比例极小,此工程量清单漏项能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之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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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7-20 22:45: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四楼招标师:
1、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如有设备、材料及其他方面的漏项费用,则将视为是对招标人的优惠。
2、我委托人是在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要求下进入评标现场,在询问此项疏漏时即当场表示同意将此漏项作为优惠条件。
3、在商务标评审的条款中,有明确的十项重大材料作为评审内容。但我的这个漏项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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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7-20 22:49:09 |只看该作者

本次质疑函

致:XXXX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XXXX(招标代理):
我公司依法参与XXXX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见附件二】及XXXX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XXXX智能化招标评标活动中,该项目的评标结果损害了本公司的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评标结果:以我公司未按招标答疑对商务标书中“清单序号14项,车辆曲杆道闸,工程量为4 ”进行更改的疏漏,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将我公司商务标书作废标处理。
二、所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我公司认为,本次商务标的疏漏,不属于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的上述情形之一,不应做废标处理。
2、根据招标文件“13.2.5  投标人必须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如有设备、材料及其他方面的漏项费用,则将视为是对招标人的优惠。”及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第3.4询标 (4)投标的清单项目或者工程量存在疏漏,亦可按不平衡报价进行询标。”我公司认为,在公司授权委托人被要求作出合理解释时,已承诺同意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该项疏漏作为优惠条件,但仍被作为废标,是对我公司的明显不公平行为。
3、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我公司认为:该疏漏项目属于细微偏差,在造价上仅占投标总价的1.3%(约1.5万元),我公司已在评委工作室澄清时同意作为优惠条件不再计入总报价,但被拒绝;并且该漏项也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不会造成重大的限制,并且若纠正这项差异或保留不会在实质上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任何不公正的影响。
本公司对评标结果存在综上疑议,希望XXXX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XXXX(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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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2:50:31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附件一: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令
  第 12 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 设 部 部 长 俞正声
  铁 道 部 部 长 傅志寰
  交 通 部 部 长 黄镇东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吴基传
  水 利 部 部 长 汪恕诚
  二○○一年七月五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编辑本段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编辑本段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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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附件二: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管〔2006〕309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各市的需要,省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导则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配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全省工作经验,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 评标的基本方法
  2.1 评标的两种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2.1.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一)。
  2.1.2 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用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的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出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3)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二)。
  2.2 投标价格过高的控制
  2.2.1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提倡编制一个最高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编制的最高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应重新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2 投标价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
第三章 评标的工作程序
  3.1 评标工作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程情况
  (1)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 清标
  3.2.1 清标是指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的工作。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3.2.2 清标工作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3.2.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3)投标文件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4)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5)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6)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原因的摘录;
  (7)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3.3 初步评审
  (1)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2)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3)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对于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并作废标处理;
  (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决定;
  (6)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3.4 询标
  (1)当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或自身经验判定某一清单项目或者整个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时,应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当就质询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说明;
  (2) 评标委员会收到投标人提交的详细说明后,要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接纳投标人的说明;
  (3)采用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的,当评标委员会就某一清单项目提出低于成本质询时,投标人除给予详细说明外,应同时指出足以弥补此清单项目成本的相应项目;
  (4) 投标的清单项目或者工程量存在疏漏,亦可按不平衡报价进行询标。
  3.5 详细评审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密封保存,待商务标评审结束后与商务标得分一起汇总;
  (2)评审过程中,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①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②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③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④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⑤是否满足招标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⑥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审。
第四章 定标
  4.1 定标
  4.1.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1.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章 附则
  5.1 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
  5.1.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随同招标文件发放,不得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直接发放给投标人。
  5.1.2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编制时应当避免错项、漏项。发现错项、漏项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5.1.3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实行清单编制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因增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导致本项目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大于5%,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增减幅度大于10%,应当依法处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并视情节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5.2 规范投标报价表制定
  5.2.1 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签字、签章手续齐全,防止出现重大失误、重大缺陷而造成投标报价无效。
  5.3 废标确定
  5.3.1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就有关废标条件和要求统一明示。
  5.3.2 对投标文件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必须作为废标处理的,应当详细记录,说明清楚。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为决定依据。
  5.4 业主评委必须专业对口且具备相应的水平或者由评标专家担任。
  5.5 招标人、评标专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http://www.act.org.cn)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本导则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
  本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专家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包括业主评委),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专家。
  一、评审次序
  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清标,然后按清标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依照排序取得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一至三家中标候选人。
  评审分为技术标书评审和商务标书评审。如遇技术标或商务标未通过评审,则按照上述排序依次递补。
  二、技术标书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不予通过。投标文件不予通过的,不再参加商务标书评审。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能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条款要求,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的投标文件予以通过。所谓满足实质性要求,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工期、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和主要合同响应等方面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明显差异或保留。其中技术方案应针对具体工程情况符合工程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和项目部组成人员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的投标文件不予通过。
  三、商务标书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报价最低的商务标书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应当以无效标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显著过低;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清单报价,低于本招标文件中规定费率以下者。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规定者;
  4、规费和税金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5、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6、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20%。
  投标企业关于成本价说明的有关报告和证明材料,应随同商务标书一同提交。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照以上评审方法依次评出一至三家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五、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评标委员会一律不负责进行核查确认。评标进行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如果评标工作正在进行的,该投标人的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如果该投标人已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依招投标法第54条规定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该投标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2: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
  本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专家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包括业主评委),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专家。
  一、综合评分项目
  本细则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具体打分项目共分为六项,分别为:工程投标总价70分,综合水平30分(工程质量及工期2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5分,施工技术方案10分,企业信用10分,企业业绩3分),总计100分。打分时使用打分表具体记录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二、打分标准和打分方法
  (一)工程投标总价(权重70分)
  1、在清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总价高于公布的最高控制价应当以无效标处理;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显著过低;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清单报价,低于本招标文件中规定费率以下者。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规定者;
  (4)规费和税金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5)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6)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20%。
  投标企业关于成本价说明的有关报告和证明材料,应随同商务标书一同提交。
  (二)综合水平(权重30分)
  1、工程质量及工期(权重2分,不计负分)
  (1)投标工程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   条  款要求的质量规定,扣2分;投标工程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   条  款要求的工期规定的,扣2分;
  (2)不符合上款质量规定要求且又不承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定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作废标处理。
  (3)投标单位承诺提前工期的不加分,如招标文件中对提前工期设定奖励事项的,应当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权重5分,不计负分)
  (1)项目经理不满足招标文件第  条规定条件的,该投标人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近两年内(自投标截止日算起,下同),承担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不符合建设部( 建市〔2005〕208号文件)规定,在工程没有临近竣工情况下即解除项目经理合同义务的,有一次扣2分,有2次及以上的扣4分;
  (2)项目管理班子如明确安排有项目副经理的(实质上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不论合法与否,均扣3分;
  (3)除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的其他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条规定要求的,扣3分。
  3、施工技术方案(权重10分,不计负分)
  (1)施工方案中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不正确,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扣2分;
  (2)不能正确把握工程特点和难点,无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
  (3)管理体系、劳动力安排、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的,扣1分;
  (4)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不可行,相关的工期保证措施不力的,扣1分;
  (5)质量保证措施不力,克服质量通病内容不全面,措施不到位的,扣2分;
  (6)平面布置不合理的,扣1分;
  (7)沉降观测布点不符合工程特点的,扣1分;
  (8)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的(如节能等),扣1分;
  (9)安全、文明措施不力的,扣2分。
  4、企业信用(权重10分,不计负分)
  (1)企业近两年内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情况。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处罚的,扣1分,两次及以上处罚的,扣3分;
  (2)企业近两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支付问题上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相关处罚或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扣1分[要与以上第(1)和以下第(3)项重复扣分];
  (3)企业近两年内,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虽不构成行政处罚,但被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包括文件、报纸、网站曝光作证据)的,有一次扣1分,有2次及以上的扣2分;
  (4)项目经理近两年内,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虽不构成行政处罚,但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包括文件、报纸、网站曝光作证据)的,有一次扣1分,有2次及以上的扣2分。
  5、企业业绩(权重3分,不计负分)
  (1)企业近三年内没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扣1分;
  (2)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奖项的,扣0.8分,没有获得黄山杯(或省优)奖项的,扣0.5分;
  (3)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没有承担过类似工程,扣0.5分;
  (4)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承担工程没有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奖项的,扣0.8分,没有获得黄山杯(或省优)奖项的,扣0.5分。
  特别说明:以上企业业绩以投标书为准,评标委员会不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评标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应当提请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调查,评标进程不受影响。
  (三)最终投标得分计算公式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上述各项评分项目得分累计后,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的最终投标得分。
  投标人最终投标得分=70×本工程最低投标总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总价除外)÷本投标人工程投标总价+30×本投标人工程投标综合水平实得分÷工程投标综合水平最高得分(被认定为废标的综合水平最高得分除外)
  三、附则
  1、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评标委员会一律不负责进行核查确认。评标进行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如果评标工作正在进行的,该投标人的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如果该投标人已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依招投标法第54条规定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该投标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评委按照规定程序评标并打分,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得分后,发生因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情形被认定取消中标资格的,不再改变已计算出的各投标人最终投标得分结果。
  3、以上有关企业信用资料由开标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招投标办监督下提供。属于外地区企业及其他情况,不能掌握或者掌握不全面的,该投标人如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提请评标委员会将该中标候选人已经获得的最终投标得分扣除去举报核实项目(依据本细则(二)第4条(1)、(2)、(3)规定分值)累计应扣分作为新最终投标得分的结论,如果被举报的投标人的新最终投标得分低于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得分,直接视为影响中标结果,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考虑到目前政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信用信息还不对称,为不影响工程建设正常进程,凡中标公示期满后或者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后该企业信用问题才被发现或者才举报发现的,招标人则不再撤回中标通知书。
  4、本细则的内容,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不能解释清楚的,提请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体研究表决执行。
  附:安徽省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综合评标打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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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3:48:43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一袋天椒) 的帖子

这份规定应该是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后配套使用的,不知道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颁布以后,当地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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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0:27:13 |只看该作者
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一致”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将此条款列入招标文件,您们的情况是对工程量进行了修改,按照一般得评标惯例,属于重大偏差,做废标处理无疑议。因评标过程的依据主要为招标文件,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法,投诉有部分胜率,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清单报价部分说明了报价要以08清单或相关计价文件为依据,就无胜率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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