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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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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22: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中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监管机构,仅在第7条设一授权条款。2011年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中国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模式,在议会下设监管机构,以制衡行政权力;也不同于德国模式,设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以制衡其他行政权力机关。这种以发改委系统为中心的多头监管格局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3月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13年的实践证明,其弊陋显而易见:
  
  一方面,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干预力量来自于行政部门,而法律却将监管权授予行政机关,并分散授予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为自我监管、同体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权力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受到部门利益掣肘,所谓监管更多表现为保护与包庇。
  
  这就是为什么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大案,多由纪委部门查办,而非各行业管理部门。纪委超越各行政机关之上,权力集中,以党权制衡行政权,不经意间,却嬗变为一个相对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极具中国特色。遗憾的是,纪委查处的案件毕竟有限。
  
  第二,《招标投标法》没有确立“透明化”原则为主要监管手段。虽然该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没有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技术落后,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后天不足。发达的电子技术可弥补监管体制的局限,比如,日本和巴西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十分发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招投标全程“透明化”。中国的情况也有进步,但就全国而言,仍十分落后。(摘编自2012年第8期《新世纪》周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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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28 10:27:20 |只看该作者
在某网站上,刊登有写明【

王涌:《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 正文
文章来自: 万联网(info.10000link.com) ‘
详文参考:http://info.10000link.com/newsdetail.aspx?doc=2012022790036

不知是否没被删节的原文,可以参考:
http://info.10000link.com/newsdetail.aspx?doc=20120227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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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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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0:38:17 |只看该作者
赞成  现况确实跟公开 公平 公正无关  但是感觉还是回天无术 仅仅感慨而已    定那个就是那个  招标人一句话 老板一句话  再怎么难作、难操纵  也会接下来——————  看着一些工程的投标单位投个标花费几十万几十万  实际上他们那里会知道 结果已经锁定   是什么让代理公司铤而走险  是什么让有形市场 政府监管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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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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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1:25:5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在规范招标秩序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否定的。没有《招标投标法》,就没有后面的《 条例》。中国的招标投标法需要不断的、快速的完善。外国成功的经验适合中国的可以借鉴,但是不可以迷信,更不能把外国的东西当成一根棍子彻底否定中国。。。。。。,否则就不会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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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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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2-29 08:47:0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这样,《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财政部门监督,也好不到哪里去,中国的大背景下,怎么可能不暗箱操作,"和谐"的作用大,保密的作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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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6#
发表于 2012-3-1 10:51:27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事业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不断的完善,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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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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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4-2 21:10:02 |只看该作者
标法先天不足,条例后天弥补。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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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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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4-4 14:18:40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形同虚设”一说。
没有《招标投标法》估计直至现在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知“招标”为何物。现在国人中的99%都知道。
没有《招标投标法》以及释义估计生搬硬套的程序也没法适应国内的采购。现在大家都明白程序应该是个什么样。
怎么能说是“形同虚设”?
俺倒是觉得大原则都没错,挺好的。念歪了经,并不是“经”不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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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6-8 15:35:10 |只看该作者
技术可以弥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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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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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6-8 15:58:45 |只看该作者
同体同位监督,是一种弊病,但纪委参与监管又如何?往往也是形同虚设,因为有时猫不捉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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