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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提供:深圳有关试点“评定分离”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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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0:2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补充提供:深圳有关建设工程试点“评定分离”做法的通知

说明,这是从百度上下载的;是试验版;

还有后来的正式版,由于本人没有“财富”,未能下载。

现提供这一个给大家参考,压缩文件,大约3兆。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rar

2.44 MB, 下载次数: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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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11:08 |只看该作者
深圳啊,深圳!现在不是许宗衡做市长年代了!
看了之后,我觉得深圳的胆子真大!也笑死我了。
深圳的做法,其实就是二次评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仅仅是画了一个圈,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他们叫定标委员会)在圈里面画个点。这个点就是“中标人”(不存在定标和评标分离的说法)。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成了摆设,成了傀儡。笑死人了!招标人觉得现有法律法规还是“限制”了我的自由,我自己来了!!!
先假设这种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三种定标方法 1、先评后抽 2、有推荐定标 3、定性评审法。第一种方法,还可以说这个答案是唯一的。第二种方法,就是招标人说了算了。第三种方法,哈哈,说白了就是把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当成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有空再慢慢说深圳这种违法违纪的做法).不单涉及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还涉及到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公开、公平和公正问题,中标结果是不是唯一确定性等问题。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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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12:39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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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17:22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方面我鄙视深圳!看看深圳什么时候再倒下一批干部!多大的空洞给各利益关系人去“努力”啊!!!多可怕的做法,我们说反腐倡廉从源头抓起,从制度抓起,让一切都阳光了, 自然没有病毒的侵害。深圳这种做法,简直就是这些做对!教人犯错!滋生病毒的土壤!深圳成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摇篮、发源地和根据地。

可惜了,文笔有限,找不到更痛恶这种做法的形容词啊![s: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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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51:11 |只看该作者
3楼言重了。让人定个标不致于天塌下来吧。反腐败不应该是简单的剥权,而应该是着眼于监督和问责。深圳的做法,就是尝试问责对象的清晰。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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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58:49 |只看该作者
……[s:90] [s:72]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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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2:11:49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佩服!很有思想的深度和良好的觉悟!可以说是有良心的招投标从业者!支持你的观点,也和你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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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2:45:05 |只看该作者
多一漏洞,多一环节,多一推辞!不是不明白,而是法律变化快!法律法规制度啊,你等等你的人们吧?你等等一些人的觉悟吧!没空子钻时,想法钻空子,现在你有那么大的漏洞,喜了谁?忧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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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09:46:46 |只看该作者
深圳住建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关于深化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
你说改革,你说试行,在深圳这个神奇的地方,若与现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深圳拿着“尚方宝剑”,国家相关部门估计还可以闭一只眼。但你还带上高帽子,根据这么多上位法的情况下出的改革,完全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你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地方政府规章)。这份规范性文件怎么通过深圳法制办等相关法制单位的同意的?在深圳从事法制和招标投标行业的人士,你们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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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3-15 09:58:25 |只看该作者
建议深圳的同志们重温《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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