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9-9-25
- 最后登录
- 2014-3-22
- 阅读权限
- 1
- 积分
- 10805
- 精华
- 1
- 帖子
- 1826
|
大力,首先感谢您的关注和讨论!
我的观点,写的粗糙,有机会认真地回应您的宝贵意见,受益良多。
1)问:“如果是“评定合一”或者是“评定分离”都是确定中标人两种不同的制度,简单的说是两种对立的制度?非此即彼,要么选A、要么选B。”
答:“评定合一”和“评定分离”都只是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是整个招投标制度其中的一项规定,但又是一项如此重要的规定,决定了招投标制度的最终结果。确定中标人方法的重大改变,招投标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中国招投标事业才能保持一个秩序的局面。
“评定合一”和“评定分离”这两种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果可以同时使用,应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招投标制度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作为个别的特例,无法作出一般性的评论。
假设在某种情况下,使用“评定合一”或“评定分离”方法,可能得到相同的结果,但这并不能说明,“评定合一”和“评定分离”对应招投标制度是相同的,或者“评定分离”取代事实上的“评定合一”在现实条件下是合适的。
中国招投标现实情况,我的理解认同了许多同行已经从不同角度所做过不同地分析,这些分析很有见地。其中,就“评定分离”方法的适应性及国际通用做法的质疑,我就颇有同感。一方面,中国目前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另一方面,招标人项目负责制欠缺(相比于实行“评定分离”的美国等)。
(2)问:“通过对您的文章的理解,结合国内的招标监管的状况,现有的“最优解”,主要是由于设定了评定分离的前提,才会有了相应的配套条件,定标才会造成的一种“必然结果”,是符合“程序”的结果。
在老师的眼睛里,“我们都是好孩子。”这样,就衍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老师”的眼光是绝对正确的吗?如果是“外教”,乖孩子一定是好孩子吗?”
答:如果假设“评定合一”情况下,招标结果(最优解),是在诸多现有的约束条件(变量)下,通过现有的招投标制度(函数)得到的。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通过这个函数,每一组的变量值,可以求得一个最优解。记为:F(x1,x2,x3…)
如果假设另一种“评定分离”情况,这个过程中评标结果(最优解,或叫最优解组,它包含了多个解,或未定解,它不一定成为解),评标结果也是在诸多现有的约束条件(变量)下,通过某种的招投标制度(函数)可以得到的。U(x1,x2,x3…)
可以这么理解:招投标是多年的实践,是在事实上的“评定合一”情况下,产生了一整套招投标制度即是函数F,在每一项具体招投标的限制条件即是每一组变量(X1,X2,X3…)下,通过函数F,得到每个最优解即每项招标结果。在“评定分离”情况下,投标制度不应相同。即是函数U和F应该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即招投标的制度安排不尽相同。在每一项具体招投标的限制条件即是每一组变量(X1,X2,X3…)下,通过函数U,也能得到每个最优解评标结果,这个评标结果只作为定标的依据,必须通过定标规定才成为招标结果。
老师讲好孩子的例子,暂时看不出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说明何种情况。
暂写至此,错漏仍多,请不吝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