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备标期”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此规定可以看做是一个意思,即“备标期”应该最短20日。而因为一句话用“;”号隔开,所以,如果需要,也可以看做是分成了两块,即对 “‘备标期’——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规定为: 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其实,第二十四条的二十日是规定的最短时间。项目标的额大的、方案复杂的还应该相应加长。 例如: 1.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200万是最小,它的“备标期”需要20天,到了几千万或上亿时,应该加长;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即标的额大的设计投标文件“备标期”需要加长。 就因为这个“;”号,就多出了许多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20天,短于的违法。而这里又出现了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何确定合理“备标期”的问题。 过去有过对法律规定20日的讨论,立法专家对于20日是有论据的,这个20日应该说是有论证。
那么,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就可以短于20日?当然在法律里因为一个“;”号,而得以实现短于20天开标的操作,但是,到底合不合理呢?
我一直的认识是:不合理
1.合理“备标期”对于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无论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20日的“备标期”都不能算长,都属于合理时间。规模小的项目,招标已经失去意义,无需招标,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当然,单纯就是走走程序的项目除外。
2.在招标投标活动逐渐普及的现阶段,最好不要分成两部分,因为投标人各处投标,分不清您哪个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哪个不是?大家都知道20天,为什么这个项目7天就开标了?那个14天就开了?法律不是规定20天吗?容易造成错觉和混乱。
3.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凡是打招标旗号又无招标之实的项目,第一个敢改的就是短于20天的“备标期”,短于20天,其他都在动,效果可想而知。
4.有些无需招标的项目业主,就为了“招标”好听,而采取招标方式,可是又不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操作,投标人对法律的初步认识就毁在这些没规矩上。
5.如果可以短于二十日,那么是否其他条款也可以改改?例如:招标文件发售一天;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请五位,四个是招标人代表(也都是经济、技术专家);组织个二次报价等。
综上所述,既然打招标旗号还是要依据《招标投标法》行事,一切按规矩来,养成习惯。想着短于20天或还有其他想法的,就不要打招标旗号了,有很多其他采购方式可以选,例如竞争性谈判效果就挺好。
其实,《法》里的这个“;”最好不要,就是合理备标时间,最少20天多好。
如果觉得今后标的额会越来越大,小项目应该再缩短,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计委)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估算价”做修改,相应增加。
反正这个文件依法还得由九部委局发布,咱们可以等。
此文抛砖引玉,大家来讨论。
注:“备标期”一词不是规范用词,所以用了“”号,大家觉得不妥,可以一起想个其他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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