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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
最近,钱总版主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1+3的组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观点。本人深表赞同。根据钱总版主的论证逻辑,本人最新研究表明:“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4+0的组成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草作一文,以此佐证和呼应钱先生的观点及论证过程。 ————题记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中“1+1+3”这种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总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而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不但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而且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
理由和论证过程参见钱总版主发表的主题帖,不再赘述,本人是完全赞同滴。
2、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滴
由于国际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由于该代表一般都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此无疑属于经济专家之列。在招标人指定多个国际经济商务专家的前提下,招标机构可以把这些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分分类别,一部分列入经济专家之列,另一部分列入技术专家之列。
也许有人会说:兄弟,你搞大了吧?经济商务专家也是技术专家?我说,你别急,我们指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不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嘛,也就是说,这些代表既是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商务方面的专家。————法律没有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嘛,法不禁止皆可为,咱说哪几个人属于经济专家就是经济专家,哪几个人属于商务专家(即技术专家)就是技术专家。要不然,你找出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的试试?既然找不到,指责招标机构的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由于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毫无疑问属于招标法规定的特殊项目之列,因此由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委派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是完全合法的。
4、证明1+4+0组成的合法性将拯救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根据钱总版主多年的研究表明: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由于条例、规章的许多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对中国招标造成很巨大的不良影响。现下,中国招标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钱总被迫发出最后的呐喊:“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拯救中国招标!”然而,多年来响应者寥寥。除了去年南方某市出台了“评定分离”的规定以外,全国各地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如果解决了招标机构代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身份问题,那定标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因而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
中国招标,将因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而迎来春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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