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想说爱你不容易 如何最大化的体现招标投标“三公一诚”原则,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化,从而不断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是从国家到地方不断规范、整顿的焦点,也是招标投标领域诸多“仁人志士”殷切的希望。人们不断地在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就是一种尝试。 社会监督员制度广泛存在于社会各行各业:城市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社会监督员(辽宁营口大石桥市)、邮政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员(上海邮政)……,监督内容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社会监督员制度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起到了监督行政执法、提升服务水平的作用,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社会监督员成了社会公众的代表,成了透明、公开、阳光的代名词。社会监督员制度得以在高调强调公开透明、廉洁公正的招标投标领域遍地开花,繁荣发展。但在这种繁荣发展的表象下面,也隐藏着不少问题。 一、选聘范围窄,与现有监督队伍重复 部分地市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法制办等部门聘用,而这些部门多承担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从中选取人员,只能是变相增加了行政监督人员数量而已(虽然他们只代表个人)。更何况他们代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时不能发现的问题,变化一下角色,就能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吗? 二、群体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无效果 监督人员在私底下问评标现场监督什么的问题,屡见不鲜。那么他变身社会监督员后,就能明白了吗?监督人员在评标现场喝茶、吸烟、嗑瓜子,甚至读书看报、谈笑风生。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呢?增加一个社会监督员就能改变现状吗?无非多一个人喝茶罢了。 三、责权不清,违法行为难界定,现场不作为 大多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只是规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监督方法等等,却很少明确违法的法律责任。社会监督员没有背负违法的法律责任,仅靠自己社会良知、社会责任,在利益诱惑面前,难道会比背负法律责任还要违法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更能坚守道德操守吗?更何况如何界定违规?违规如何处罚?由谁处罚?等问题,都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就为社会监督员“老好人”,现场不作为现象提供了土壤。 四、社会监督员具有时效性,监督意见恐得不到有效落实 社会监督员和评审专家一样,属于临时组建(抽取)的。评标一结束,其使命就完成了。那么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后续将由谁做进一步处理呢?处理的是否公正?是否需要通报该社会监督员一声?是否对外公开?这一切,均因相关制度的缺失,恐得不到有效落实。 五、监督制度创新,不如完善现有监督制度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要注意与有关制度的衔接。由于是新生事物,更要在不断的探索中予以完善,其过程是漫长的、复杂的。与其把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到新制度的建立上,不如对现行的行政监督模式和监督制度作更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六、现有监督队伍不宜再行扩张 从现有监督队伍来看,招标人监督、行业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纪委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监管部门)、再加上交易中心人员监督,监督人员比评标专家人数都多。难道这么多人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增加一个社会监督员就能得到解决吗?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也都出台了大量配套规则。各地不断探索完善监督制度,及时有效解决现有监督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如果社会监督员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又出现现行监督体制下的问题了,难不成我们又要生出“社会监督员之二”的监督方式吗?以增加监督队伍为代价的一切创新,不可取。
本文经补充丰富后,发表于《招标投标杂志》2013年第2期,具体内容见9楼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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