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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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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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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4:38:46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说说哪部法律规定了集采中心就一定要叫采购中心的?
集采中心就应该叫公共资源交易心,这才专业。违反了哪部法??
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代理业务,无非是各大社会中介从自身利益发出的悲鸣。
 (2014-06-17 11:51) 
并不是叫什么名字的问题,而是法律赋予它的定位问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法律赋予的是服务,不是监督,也不是操作,所以它就不能是集采机构,反之,集采机构法律赋予了它代理招标的职能,那它就能具体操作代理业务,至于它叫采购中心还是叫什么其它的这个不重要,但关键一点是集采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是不同的!不知道我这样解释能说明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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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4:51:35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我说的一点不偏颇,他说我的说法违法,请问是违反了哪部法?告诉我,我学学法.
就你的看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提供交场场所和交易相关服务的,你是在认定征求意见稿的前提下,来否定我的说法,你能肯定最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的吗?
要知道,我们现在是在讨论一个还没有定论的机构,这是前提.
集采中心的法定职责,是按照采购法,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现在哪个招标,进入社会中介招标时,不是一种购买代理服务的采购项目吗?比如工程招标,在确定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时,不是一种服务采购吗?有哪个工程招标有确定代理时,走了法定程序?执行采购法?这是违法行为吧?
事实上,以政府为主体的所有招标,都得走采购服务程序,但都没有走,大家违法都成惯性了,到现在,都觉集采中心这种想法是种过激的想法。
集采中心怎么才能让所有应该走采购程序的招标代理服务进法定程序,这就不再是通俗上讲的政府采购(好像只采购货物的),这就势必要有一个“政府层面”的平台,于是,集采中心变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也是各地共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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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14-6-17 15:01:01 |只看该作者

回 clggzy 的帖子

gray:
"并不是叫什么名字的问题,而是法律赋予它的定位问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法律赋予的是服务,不是监督,也不是操作,所以它就不能是集采机构,反之,集采机构法律赋予了它代理招标的职能,那它就能具体操作代理业务,至于它叫采购中心还是叫什么其它的这个不重要,但关键一点是集采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是不同的!不知道我这样解释能说明白不?"

法律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的是服务,不是监督,也不是操作?
这是哪部法律赋予的?我们学学
怎么就有了法律依据了?
集采中心怎么就不具有市场交易主体资格了?难道集采中心这十多年来的招标,都是违法的吗?
不好意思,我是针对你头上的人的回复,对问题讨论,不针对个人.当然,我的也只是代表个人的看法,有不当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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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06:2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转发一篇文章 :


专家资源应实行纵向整合

....... (2014-06-17 11:27) 
这些所谓专家的意见才更像是”坐在家里想出来的“。
1、不同行业和领域专家库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请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是不是统一的依据?该办法是不是明确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是不是统一了专家的入库条件等条款?
2、重新组建综合专家库的意义何在——不是重新组建,是整合资源、共享资源,请砖家不要偷换概念。如果砖家有一点点实际经验的话,没理由不知道不少专家到处去入库,包括建设工程的、省采购的、市采购的、国际招标的、各招标代理的。这不是资源分散是什么?砖家可能要说重合度很低了,第3点接下来回答你。
3、要说重合度低,首先这仅仅比较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呢?政府采购还有省的和市的甚至县的砖家们知道吗?再说了,建设工程的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重合度更低,那技术类和经济类是不是要分设不同的专家库呢?化学的和物理的专家重合度更低,是不是不同专业的专家要分设不同的专家库呢?
4、由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建库单位及管理要求的不同,各评标专家库建立、使用、维护过程均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专家推荐、资格审查、录入、抽取、通知等方面。这些差异,都给专家库的“大一统”提出了现实难题。当然,专家库建立后,需要定期维护与管理——按照这种逻辑,我们不需要任何改革,一切照旧就可以了。我都不想多废话了。
5、纵向整合专家库,能够让专家的职能回归——如何纵向?行业内吗?完全是一句空话。
6、组建全国、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后,必将大量产生异地抽取专家评标的现象,而专家车旅费和住宿费的增加,将直接导致评标成本的提高——难怪这位所谓的业内”行家“不愿意具名了,他大概连远程评标都没有听说过,也不知道现在有些行业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必须用部里的专家。
7、不应淡化各职能单位的主体地位——这句话说到了重点,砖家们要么是对实际情况不了解,空谈误国,闭门造车,要么就是睁眼说瞎话,沦为某些部门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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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2014-6-17 15:07:55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6 的帖子

weixin8686:gray:
"并不是叫什么名字的问题,而是法律赋予它的定位问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法律赋予的是服务,不是监督,也不是操作,所以它就不能是集采机构,反之,集采机构法律赋予了它代理招标的职能,那它就能具体操作代理业务,至于它叫采购中心还是叫什么其它的这个不重要,但关键 .. (2014-06-17 15:01) 
集采中心怎么就不具有市场交易主体资格了?难道集采中心这十多年来的招标,都是违法的吗?   大哥,麻烦您看清楚我的留言里说的是集采机构具有操作执行权,能够代理采购业务的,这是法律赋予它的职能好不?按照目前法律,除了集采中心,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具备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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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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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14:21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6 的帖子

weixin8686:我说的一点不偏颇,他说我的说法违法,请问是违反了哪部法?告诉我,我学学法.
就你的看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提供交场场所和交易相关服务的,你是在认定征求意见稿的前提下,来否定我的说法,你能肯定最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的吗?
要知道,我们现在是在讨论一个 .. (2014-06-17 14:51) 
1、clggzy已经回答你了,正因为集采机构的职能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改变了集采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违背么?
2、关于选择代理机构的问题,我在前面的回复里面应该说得比较清楚了,我并没有反对你的意见。
3、集采中心变成公共资源交易是各地共识的结果?这个我很有兴趣,请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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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17:37 |只看该作者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

集采中心怎么就不具有市场交易主体资格了?难道集采中心这十多年来的招标,都是违法的吗?   大哥,麻烦您看清楚我的留言里说的是集采机构具有操作执行权,能够代理采购业务的,这是法律赋予它的职能好不?按照目前法律,除了集采中心,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具备此职能!
不好意思,我是对JOHNIE1980GZ在108楼的回复,说"集采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这是关键"。
其实我很赞同他的一些理论,也看了他很多文章,不过在有些观点上,我们不一致。我相信他绝对是行内的人,不过肯定不是在集采机构。
事情是越辨越清的,不过都得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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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19:53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6 的帖子

weixin8686:不好意思,我是对JOHNIE1980GZ在108楼的回复,说"集采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这是关键"。
其实我很赞同他的一些理论,也看了他很多文章,不过在有些观点上,我们不一致。我相信他绝对是行内的人,不过肯定不是在集采机构。
事情是越辨越清的, .. (2014-06-17 15:17) 
多谢指正!是我说错了,集采机构是市场主体,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该是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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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23:41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6 的帖子

weixin8686:不好意思,我是对JOHNIE1980GZ在108楼的回复,说"集采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这是关键"。
其实我很赞同他的一些理论,也看了他很多文章,不过在有些观点上,我们不一致。我相信他绝对是行内的人,不过肯定不是在集采机构。
事情是越辨越清的, .. (2014-06-17 15:17) 
或者这么说吧,市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集采机构虽然属于市场主体,但是它更多的是代表政府,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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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36:20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或者这么说吧,市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集采机构虽然属于市场主体,但是它更多的是代表政府,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为什么就一定是服务?不是市场主体?目前还没有定论,所以我们不能把没有定论的东西拿出来做依据。
集采中心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那是因为招标领域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
如果把招标变成纯粹的市场行为,还要第三方去招什么标?直接业主叫一些人来开了标就行了。
这又回到我们原来的认同点:把一个主导社会公平公正的行为,交由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去做,本身就可笑。我记得你是认同这点的,怎么在这问题上又相互予盾了?

我再回复几次又不能回复了,我得换多少次帐号啊?本论坛的一天只发五个贴的限制,真逗!
还是感谢本网站提供这个交流的平台,谢谢你们了。
我发布在本论坛的一些回复,都已提供给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时,现已关闭),希望能采信。如果采信,就是本网站的功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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