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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zcd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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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标与无效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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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5:10 |只看该作者
“有效标”应该指的是“有效的投标”。
“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那么,该投标人的投标就是有效的。在这里,“有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和词语。
至于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即,是否“合格”,要由评标委员会来评议和裁定。不合格(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可导致投标被拒绝,即,被废标。在这里,“合格”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概念和词语。
所以,有效的投标不一定是合格的投标。
《18号令》在这个问题上概念模糊。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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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6:17:11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的概念往往跟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力量完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顺应法律法规。

正如前辈所讲“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个人认为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与其他投标一起参与了评标打分,走完整个招标过程的投标才属于有效投标,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或者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就是“无效标”。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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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6:33:31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11楼dzcdzc2007-02-07 16:17发表的: 法律法规的概念往往跟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力量完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顺应法律法规。 正如前辈所讲“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个人认为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与其他投标一起参与了评标打分,走完整个招标过程的投标才属于有效投标,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或者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就是“无效标”。
</p><p /><p>你应该分清“有效”和“合格”,不能混淆。</p><p>有效的投标不一定是合格的投标。你仔细体会一下就明白了。</p><p>评标委员会评议的投标,应该都是有效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怎么可以去评无效的投标呢?</p><p>例如,投标人在投标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显然,是无效的投标。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该不拆封、不唱标。评标委员会也不评议该投标文件。</p><p /><p />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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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7:01:41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上述第三、第四条情形的发生明显要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肯定要开封投标文件,因此我认为无效标应该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而Laochan前辈认为“有效标”应该指的是“有效的投标”,即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合格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无效标只包括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一、二条的情形。

关于无效标的准确概念,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某一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来进行推敲,就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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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7:45:27 |只看该作者
有效标就是有效的投标。前者是口语,后者是书面语。

对于无效的投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该拒绝。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接受的都应该是有效的投标。

一般来说,无效的投标发生在下列情况:
1. 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3. 迟到;
4. 未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举个特殊的例子:
某投标人在投标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供唱标用的开标一览表也是和投标保证金一起单独密封的。当然,该投标人的投标是有效的。但是,当评委打开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竟然是废纸(实际情况不会发生!)。当然,立即废标。我们可以说,投标是有效的,但应该被废弃,甚至要对该投标人惩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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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13:45:54 |只看该作者
Laochan前辈是招投标业的元老,我们跟您学习的地方还很多。

根据18号令,我认为无效标应该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包括: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而Laochan前辈认为无效标包括下列发生情况:
1. 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3. 迟到;
4. 未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在这里关于无效标的准确定义,我想学法律的人士也不一定能达到统一。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理解,包括“废标”,作动词时代表整个招标过程作废,而有人把单一投标商不合格也叫废标(名词)。这里口头上说都没什么大关系,个人习惯问题,我发此帖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大家在书面上由于或口头说习惯一时疏忽,对二者相混淆让投标人误会,造成工作上的失误。毕竟招标机构是内行人,投标商对此术语理解可能并不十分准确。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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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0:21:48 |只看该作者
招标项目不同,“废标”与“无效标”具体含义也不同。

在工程招标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上述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基本上代表了Laochan前辈的观点。


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由此我们知道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废标”特指整个招标过程作废,“无效标”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在国际招标中另有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由此可见,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废标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总而言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因为“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在日常生活中有交集,对二者概念有所混淆,这样会给工作上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

而在这里,我们能明显看出,政策法规之间概念上的相互冲突也是导致很多人对二者相混淆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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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0:49:23 |只看该作者
<p /><p><font color=\"#3300ff\">在16楼所列文件中,只有《18号令》分不清“无效标”与“废标”的概念,其它文件都能分得清。 </font></p><p><font color=\"#3300ff\">废标处理的对象一定是有效的投标(有效标)。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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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4:16:46 |只看该作者
辩论的很激烈也很专业!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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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4:54:27 |只看该作者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是避免大家犯错误,个人习惯不等同于也不能左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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