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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v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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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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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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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3 19:10:50 |只看该作者
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程序,可操作性有些差,必须得超过3家才能进行,忽略了有些采购项目因其特殊性,实际操作中,可能一些项目即使采购文件做的再规范,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数量也不少,可就是不足3家供应商来参与的时候,难道要鼓励供应商去“陪标”吗??
个人认为,只要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比较规范,最好经过专家论证,那么即使不足3家参加,也可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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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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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1-4 09:20:12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程序进入死胡洞,不过实际操作跟这个办法肯定出入很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永远发展不起来,最多是个什么第三方的秘书角色,什么专业化,标准化政府采购建设,全部财政部的放狗PI最后。。。。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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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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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4 10:15:04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程序,可操作性有些差,必须得超过3家才能进行,忽略了有些采购项目因其特殊性,实际操作中,可能一些项目即使采购文件做的再规范,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数量也不少,可就是不足3家供应商来参与的时候,难道要鼓励供应商去“陪标”吗??
个人认为,只要采购 .. (2014-01-03 19:10)
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即使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也要经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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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1-4 17:27:34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即使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也要经过专家评审。
 (2014-01-04 10:15) 
嗯,1家的话可以尝试单一来源。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有2家的情况怎么办呢???按照办法规定,那就得中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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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21:49:17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有问题吗?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只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实质性变动后,未响应的供应商又响应 .. (2014-01-03 17:04)
回沈律师,前两天在群里回这两条有问题时并没看过74号文,今天把找出来看了一遍,发现第三十二条其实有三段文字,结合后两段,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没什么冲突了。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有了这标注红色的条款,这两条就没有太大矛盾了,只能说描述或相关性还需解释而已。

个人理解:也就是说如果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这里所有自然也包括已参加谈判但被界定为未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而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这时自然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只要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后的采购需求即可。

这样解释是否两条并没矛盾,只是条款间交待得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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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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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21:56:5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会上讲话,研究部署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任务、思路和措施,提出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四个转变”: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资反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在市场规范上,要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在操作执行上,要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


“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  看看繁琐的74号令,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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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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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22:13:50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三十四条是否矛盾?如何理解“撤回响应文件”与“退出谈判”?两者是否有相同的结果?为什么退出谈判要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 .. (2014-01-03 16:07)
这里我还是在群里的那个观点。“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如果采购需求发生实质变动,自然应该给供应商退出的机会。

不管什么样的实施条例及管理办法都不可能将每个环节的细节、每个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规定得明明白白。实际操作还得业务人员能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各条款精神及内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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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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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3:08:0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这里我还是在群里的那个观点。“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如果采购需求发生实质变动,自然应该给供应商退出的机会。

不管什么样的实施条例及管理办法都不可能将每个环节的细节、每个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规定得明明白白。实际操作还得业务人员能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各条款精神及内 ..(2014-01-05 22:13)嬀/color]
群号多少,一起学习探讨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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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9#
发表于 2014-1-6 20:06:25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三十四条是否矛盾?如何理解“撤回响应文件”与“退出谈判”?两者是否有相同的结果?为什么退出谈判要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 .. (2014-01-03 16:07) 
20条应该是指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但不参加谈判和最终报价的,简单说是该供应商“爽约”了
34条应该是指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且参加了谈判,但可能由于改变实质内容等种种原因达不到采购人要求或不想继续竞争的,自动放弃最终报价机会的。
应该区别对待,保护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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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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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20:13:05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有问题吗?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只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实质性变动后,未响应的供应商又响应 .. (2014-01-03 17:04) 
应该是先后的问题,30条的实质性响应是最终的实质性响应。

改变实质性内容在前(要通知所有供应商),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谈判在后(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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