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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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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三卷》已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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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20:17:54 |只看该作者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三卷出版(2007-03-19)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网站 2007-03-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陈晓云


  本报讯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继2005年出版《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和第二卷后,2007年新春伊始又出版了该书的第三卷。

  本卷共29万字,选录了甘肃、浙江、山东、北京等十几个省市的20多起政府采购争议案件,均为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比较有代表性的政府采购争议案件。本卷是作者在政府采购领域里的第五部法学作品。

  作者在本卷中指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及矛盾,如存在着两部相同位阶并从同一角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如果不能理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如果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加以完善,那么前述的矛盾和冲突及其缺陷,将永远无法从根源上彻底得到解决。除了法律制度本身缺陷外,与政府采购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有关系。


http://www.liaohai.net/liaohai1/ ... e=617&idth=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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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20:19:14 |只看该作者
破解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网站 (2007-03-19)  

破解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简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三卷

作者:陈晓云  来源于:中国建设报


http://www.chinajsb.cn 2007-03-19 08:21:36  

  中国即将走近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我们国内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统一迫在眉睫,日渐提到议事日程。为了与GPA接轨,完善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出版了《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三卷,计29万字,选录了近两年发生在黑龙江、广东、浙江、山东、北京、河北等十几个省市的20多起政府采购争议案件。这些案件评析既有政府采购民事争议的,也有政府采购行政争议的,既有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书。

  该书的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到我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及两部法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矛盾。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前一部法律,不论是否达到招标采购的门槛,采购人均享有自由采购的裁量权力,可以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自行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而依据后一部法律规定,达到门槛或纳入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不得擅自委托招标公司。显然,新旧两部法律对采购人的权力限制和约束方面是有不同规定的。由此而来,两部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和援引,即便存在着同样的案情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对此,作者在书中依据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则,通过翔实的法理分析,并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指出争议的政府采购案件应该优先适用新法的规定,在新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旧法内容。

  通读本卷,对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现状会有全面的了解。此书对于广大供应商怎么样避免失利,如何在激烈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取胜、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帮助;对于各地的政府采购主体如何避免遭遇质疑和投诉,怎么样向行政主体提供相关的抗辩证据,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有效地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会有收获;对于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如何充分地发挥各自的职能,怎样有效地依法行政,如何避免不利的诉讼结果会有一些启示。陈晓云


http://www.liaohai.net/liaohai1/ ... p;idth=4127&a1=破解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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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1:13:07 |只看该作者
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争议的政府采购案件应该优先适用新法的规定,在新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旧法内容。
那么在处理争议的政府采购案件时,《政府采购法》是否优先?
我开博拉~~ http://lillian.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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