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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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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条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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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6:40: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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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2014-06-04 15:24) 
对的 现在使用电子招投标的地方 都是可以查到购买标书的时间 这就是该供应商知道因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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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1:02:28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可以提出,我个人认为最迟应该在开标前吧,如果开标后甚至评标结束后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不予受理。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清楚这一点,也算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也应该好好学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好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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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4-10-6 11:09:1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而本问题的关键是确定该供应商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受到损害的最晚日期当是采购文件发售截止之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供应商的领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其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该供应商已超过提出质疑的期限,故其不能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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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6:20:07 |只看该作者
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应当在招标等标期内提出,开标后不再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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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0:50: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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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2014-06-04 15:24) 
详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因此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耗的,可以在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就是说在财政部制定的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售时间)应当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间。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最迟须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通常是公告及文件同时发布)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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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0:56: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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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boy: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2014-06-04 16:29)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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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0:57:01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2014-06-04 16:29)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耗的,可以在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个人认为也就是说在财政部制定的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售时间)应当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间。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最迟须在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日起(通常是公告及文件同时发布)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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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2:21:38 |只看该作者

回 acbcjcx 的帖子

acbcjcx:法律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可以提出,我个人认为最迟应该在开标前吧,如果开标后甚至评标结束后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不予受理。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清楚这一点,也算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也应该好好学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好投标工作。 (2014-06-05 11:02) 
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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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09:24: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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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boy: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吧。 (2014-11-28 12:21)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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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21:09:36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投标方换个思路,质疑评审过程呢?条例出台后招标文件有违规条款要中止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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