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ch:
基本同意楼主对“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的区分。
正因为如此,您的书名应更名为”评标办法概论“为宜,评标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就2种,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当然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因此评标方法没什么好“概论”的,概论的应该是“评标办法”。
我认为区分“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很简单,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出现出现过”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表述,其实评标方法及标准就是评标办法
非常感谢qianchi对《评标方法概论》评头论足!
老朽也曾经将该书的书名定为《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
如果将书名定为《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或《评标办法概论》,涉及的内容更多,除了评标方法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标原则;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评标程序;
(4)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5)评标报告;
(6)中标人的确定;
(7)评标结果公示;
(8)其他有关内容。 上述这些内容很多、很丰富,老朽对上述内容的看法与当今的法规分歧较多,于是采取了回避的做法,定名为《评标方法概论》,不涉及上述内容。
如果《概论》有再版的机会,可能会增加第十章评标办法,简单阐述上述内容。
至于你所说的评标标准,老朽以为,评标标准是构成评标方法三要素之一,详见《概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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