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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z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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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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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4-8-6 16:09:01 |只看该作者
字面理解哈,条文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按逻辑:产生影响后,能纠正的,纠正;不能纠正的,无效;重新招标或评标。

也就是补救措施在重新招标或评标之前。

为什么“重新评标”不属于“补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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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8-8 10:13: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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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3#
发表于 2014-8-20 16:03:48 |只看该作者
具体要看该情形出现时投标文件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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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4-8-21 09:40:4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区分几种不同情形,即招标无效、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
1、招标无效应重新招标;2、投标无效又可区分为个别无效和全体无效,即分别对应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3、中标无效又可区分为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情况。
均不可一概而论。供参考。
可以不说话,但是不说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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