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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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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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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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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9:47: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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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joy:“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编制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2014-11-21 22:40)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有几种职能-----------请您说说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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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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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20:13:0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多学习”的指示,不过我觉得你并没有看我的话。安徽省财政厅这么做,除非他们认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否则都是违反通知精神。何况集采机构是否可以负责组织其他社会中介及工程招投标等入场交易,非常有待商榷。
总而言之,安徽省财政厅这份文件,极其有问题。君不见:“安徽合肥交易中心建设挑战法律红线(转) ”这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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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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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5:02:00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的一个通知算什么法,这个通知精神明显与中央大的精神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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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11-26 16:20:59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谢谢楼上“多学习”的指示,不过我觉得你并没有看我的话。安徽省财政厅这么做,除非他们认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否则都是违反通知精神。何况集采机构是否可以负责组织其他社会中介及工程招投标等入场交易,非常有待商榷。
总而言之,安徽省财政厅这份文件,极其有问题 .. (2014-11-25 20:13) 
集中采购机构很明显不能受理社会中介项目
他能受理的项目仅仅限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至于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项目,我个人理解是包含的
依据法律为政府采购法  如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很明显首先政府采购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集采目录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等。
其次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了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以及目录内项目必须委托给集采中心代理,否则为违法行为,可见第74条的处理决定。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于招投标法的解释中,也详细阐述了制定该条的背景,以及目的,该条并不是一刀切的完全将政府采购工程从政府采购中分离出去,按释义解释,招投标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并不能完整的覆盖政府采购整个过程,招投标法中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而招投标法中没有详细规定的,而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如政府采购政策等。这一点在2012年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中也有阐述,如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比如采购限额和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问题,如果完全抛弃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2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招投标法体系以及建筑法等规定,完全可以由业主直接发包,但这明显不大现实,与现实中的有关政策相违背。
其次招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定义的招标代理机构很明显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完全不同,一个是社会营利性中介机构,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资质,注册资金、场地、专家库,不得隶属于行政部门,而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隶属于人民政府,无需注册资金等要求,这一点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中说的很详细“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这是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同,虽然集采机构也算是代理机构,但性质却是南辕北辙。招投标法中说强调的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很明显与政府采购法中强调的分散采购不得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是同一类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而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是政府采购法规定死的。纯属个人理解,想到哪写到哪,望勿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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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06:18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是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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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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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17:55 |只看该作者
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可以是XXX采购中心,也可以是别的名字;不管它叫什么,只要它具备集中采购机构的属性和职能即可。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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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01:22 |只看该作者
法律和现实进行调和的中庸之道。其实可以把政府采购中心放在交易中心,做为内设部门,行使两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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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28:41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一方案之一,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中心的场所职能必然退化,直到消失,集中采购职能会稳定下来。但现在的情况是,交易中心名字比较眩,有点“高大上”,其实假大空。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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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8:34:52 |只看该作者
搞不清楚只要是依法代理,为啥不行,非要在名称上予以区分,换个马甲,换个名称,内容就变了么?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就不能是集采机构了?提供场所的就不能依法操作了(操作的就不能加强自身软硬件建设,提供场所了?)?这个和决策、监督、操作三权分离,相背么?
我想更多的是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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