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mantodo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时,谁来监督?

[复制链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1#
发表于 2014-11-24 21:18:18 |只看该作者

回 mantodo 的帖子

mantodo:《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是特殊法,财政部令第18号文相对于《实施条例》也是具体部门的法规,后者是一般规定,前者是特殊规定。 (2014-11-24 17:51) 
其实就一句话 简洁明了  招投标法这一体系只能用在工程建设项目上 政府采购和服务项目他管不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0

好友

5103

积分

风云使者

12#
发表于 2014-11-25 09:00:0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政府采购来说
评委会的组建评审 就是对采购人的监督 另外 你说的另外一层的监督就应该是 抽取监督员的事了
这个在政府的抽取中 有社会监督会 这一抽取项目 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5

积分

侠客

13#
发表于 2014-11-25 09:57:28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门的越权,由监察机关追责,也就是纪委和监察局.
事实上,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的一杆子插到底是常见的,监察部门只能接受举报,再去查处.所以得有人举报.举报后,也要看实际造成什么损失没有,造成损失才追责.
所以,财政部门的越权,滥用职权,很难评诂造成多少损失,也就难追责,顶多警告一下了事.
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好友

3223

积分

精灵王

最爱沙发

14#
发表于 2014-11-25 10:17:26 |只看该作者
社区网友哟切客闹和mantodo针对《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之间的应用关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虽说忽视了楼主本身问题(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项目行政监督究竟是何机关?)。但是,仔细看过各位的回帖,从事招标采购工作,对于基本大法的相互适用性问题,确实应该有所思考、有所领悟……以下是《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四条的摘选,希望对各位有所启迪,掌握共性区别特性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条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和《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据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有关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开标,评标专家的抽取与评标等。事实上,为了与《招标投标法》做好衔接,《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4条关于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即第34条至第37条。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有关招投标程序方面的规定,而不适用有关行政监管的规定,即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仍由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


        (所以,本帖只是考虑政府采购项目行政监督的问题的话,可以排除《招标投标法》及《条例》。

  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在程序上虽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但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对招投标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例如:《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政府采购法》第34条则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这两条关于投标人产生方式和资质条件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上述原则,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即从供应商列表中随机选择。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6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5#
发表于 2014-11-25 16:47:2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部门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与其他经济主体权利一样。
另外,财政部门的项目可由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5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6#
发表于 2014-11-26 11:30:28 |只看该作者
单单就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这个问题,似乎无解。


就《宪法》而言,这个问题却是明确的:


参见我写的 “顶层设计的思考”一文,第4个问题:


转发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6-4-5 23:02 , Processed in 0.06927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