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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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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与投标》:关于“定标权”的专题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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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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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4:12:52 |只看该作者
权力享有的同时,同样需要制约。一些部门规章就是对招标人定标权的一种制约。


如果一个项目,评标委员会如能给出三个或十几个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招标人随意可选第一名也可选第十几名的话,这样岂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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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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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12-17 14:22: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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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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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2-17 15:40:17 |只看该作者
    招标的竞争性是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明确中标条件才能促进投标人如何去竞争。


    为了减少评委的主观因素,国际上通常采用最低价中标。


    然而我们却还要讨论定标权给谁,让招标人自己确定中标人,那还要招标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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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12-17 16:56:14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与作者有所不同之处在于:


我以为,在“法定的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不仅仅是“招标人所在的“企业”权利;而有一定的“公权力”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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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9:50:48 |只看该作者
说几个观点
  
  1.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业主享有对项目本身和公共资金使用方面的高度自主权,实际上是最彻底的项目业主负责制。所谓的“定标权回归招标人”,实际上不是在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迈进,而是在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靠近。


  2.推行以架空或弱化第三方评审机构为目标的所谓“评定分离”制度以后,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将与招标人更不相关。针对一个特定的招标采购项目而言,一份招标文件即使编得再差,只要投标人能入围,招标人都会拥有N个对象可供选择,进而更无须关注招标文件本身的编制质量。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对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要求也会随之降低,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招标代理工作技术含金量的大幅降低。照此趋势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将沦为更彻底的“跑堂”角色,或者仅仅依靠政策优势为招标人充当“白手套”作用,无法以专业技能立足于现代咨询行业,整个招标代理行业被淘汰的命运也将指日可待。——这,并非是杞人忧天式的担忧。


  3.记得钱老师曾经说过:招标人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衣食父母。因此,我非常理解多年来老师一直为招标人的权利鼓与呼的勇气和行为。但是,我一直觉得很难理解的是:代理机构不去好好思考如何提高自身技术含量以增强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而热衷于吵吵嚷嚷通过修改法律的既定规则以降低行业的整体水准,对整个招标代理行业的转型升级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恐怕,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4.在论坛上滞留过3年以上的坛友,恐怕都会发现这么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我们这个论坛上,几乎每年总要热炒一阵“定标权归属”问题。在我看来,定标权之争、评定分离之争实际上早已结束,评定分离的倡导者当年也曾对该市推行的评定分离作出否定性评价,2年之后又重新肯定其做法,这到底是自相矛盾呢还是“否定之否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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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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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8:52:51 |只看该作者
  作为曾经从事过这个行业的普通工作者,我不否认一些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现实。


  至于有多大比例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并没有看到过权威调查数据(个人认为钱老那个调查不具科学性,没有可信度),所以还下不了结论。


  对一定比例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有招投标各方能力水平、利益动机的原因,有法规不完善的原因,有落实法规的机制不“坚挺”的原因……,但绝不应将此简单归因于所谓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


  一直有个疑惑:在钱老的心中招标人应该有怎样的定标权?是一个无拘无束、肆意而为、任性的定标权?


  不是法律专业出身,谈不了系统的法理,只能说说常理。作为权利主体,在行使享有的权利,是否当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是否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对行使权利的必要约束,是否算是对权利主体权利的剥夺?


  所有的立法应该是面对当前客观现实的,所有的规范、约束也应针对相关主体能力、水平、素质的实际状况。如果招标人全部是大公无私、理性、行行精通,那么法规似乎不必做出多于的规范。但我相信,公众和立法者们不至于如此不切实际的判断。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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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9:15:58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的权利,想改变是很不容易的。


对招标人定标权的限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大部分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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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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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1:05:40 |只看该作者
建议招标与投标杂志搞一个专题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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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9#
发表于 2014-12-18 11:24:02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


1、谬误一千遍也不会成真理:


2、作者没能将 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区分开,没能将政府投资中获利的投资和公益性投资区分开


3、现在在基层,80%的政府投资是公益性投资,也就是政府投资没有利益回报,用税收等全民资金给全民办事,那招标人到底是谁??


4、讲到获利的政府投资,自然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按其操作就可以了,可是这里面的问题那真的不是定标权这么简单,官与商之间就不是我等小民可理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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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1:42:17 |只看该作者
  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由全体国民缴纳。
  显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税收的使用者(即招标人)和税收的来源者(真正所有者,纳税人)是相分离的,招标人在使用全体国民的财产,即使用他人的财产,其使用过程必须得到制约才是天经地义的。
  从法律意义而言,支配自己的经济资源是权利(所有权),支配他人的经济资源则意味着责任(义务)。如果我们对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正确的区分之后,回过头来再看看“定标权被剥夺”的探讨,是不是在理论上会更清晰一些?是不是就无须纠结于法条中的某一段描述而纠缠不清??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您把100块钱给了小保姆,让她去菜市场买菜,难道不想知道这100块钱是这么花的吗(如果真的不想知道,除非……),甚至为小保姆呼吁资金的自由支配权?——明白了这么简单的道理,就不会再有那些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了!


  此外,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投资的项目,未必都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可能从本部门的私利益出发,如政绩、本部门的收益等,任何社会制度下的政府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于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是应有之义,与是否为防止腐败无关,与所谓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更无关系。


  所谓的“定标权被剥夺论”,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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