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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求共建统一规范的海南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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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6:53:50 |只看该作者
力求共建同一规范的海南招标网 5

关于“共享”


   海南  保障社会各界充分享有招投标合法权利的规定
来自 海南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年3月2日

           [2007]01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56号文件精神
保障社会各界充分享有招投标合法权利的规定

时间:2007-3-2

各会员、各签约单位、各相关单位、各专家:

《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56号文件精神保障社会各界充分享有招投标合法权利的规定》已经过协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特此通知大家认真学习、了解并充分行使国家已经赋予大家的相关权力,积极争取自身在招投标领域的合法权益。现将该规定内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同意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授权跨地区、跨行业招标投标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以下简称国务院56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56号文件关于在招投标领域促进市场统一的精神;为真正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建设我省的统一招标市场;为使本会广大理事及会员单位充分享有并行使国务院授权,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为充分调动全省各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积极性,真正体现行业内部民主自律,协会依据授权制定本规定。

二、凡我省关心招标市场规范建设的社会各界,无论个人、单位,无论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行政机关,都可按照本规定,就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进行提案;凡我会会员有权参与会员大会对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方案的审议和表决。

三、提案可递交到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决定受理的,应给予书面回执并标明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提案者监督秘书处对于其提案的办理进度,并可对不按本规定受理、办理其提案的不诚信情况,逐级向协会理事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发改厅及协会注册登记部门民政厅、协会业务指导机构国家协会等反映或投诉。

四、提案内容应围绕“合法规范、统一招标市场的运作和共建活动”、“统一、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等,或对本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五、提案应采用A4纸打印,并加注提案人详细联系办法、工作单位、住址。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提案负责人亲笔签字,单位应加盖公章并附上单位有关执照复印件,个人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秘书处可以不予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秘书处应当受理。

七、协会秘书处应在受理提案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进一步提交协会有关机构的决定并回复提案人;决定不予进一步提交的,应书面回复相关理由。

八、有关机构应在协会秘书处交办提案的一个月内,组织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提交秘书处。

九、秘书处根据会议决议意见决定是否进一步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不予进一步提交的,秘书处应书面回复相关理由。

十、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意见,牵涉重大的,应提交协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可以由理事会决定的,秘书处依据理事会决议提交会长办公会,会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即可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可以按有关程序修改,相关解释权属于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咨询电话:65312035、65319335   协会网站:www.hntba.com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http://www.hntba.com/tzyw/read.asp?id=1503&typ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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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6:56:50 |只看该作者
力求共建同一规范的海南招标网 6

关于评标专家

海南对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是:

目前,个人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类别主要有评标专家资格、招标文件编制资格、投标文件编制资格、协会专家资格、储备专家资格五大类。

其中,协会专家可享有国务院授予协会的“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参与权利;可享有受协会委托评审评标专家等从业资格的权利;可享有受协会委托评审企业从事招投标活动相关等级资格的权利。协会专家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协会评定,公布后社会无重大异议,并通过每年的年审才能获得。
  
本库内的评标专家等各类从业资格,一律可跨越机电、水利电力、交通、通讯、IT、建设、烟草、金融、保险等所有行政性行业区划,并可跨越省内各市县行政区划,在其专业职称的专业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形成后,在此基础上换发全国统一资格证件可在全国跨行业从业。

2006年10月,协会将再考核评审一批评标专家,还将聘任一批协会专家,欢迎各专业人才踊跃申请。

国办发56号文要求“整合现有分散在各部门评标专家”,并要求成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作为“统一平台之上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截止2007年元月,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收到申请加入我省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已达816人。挂网公布正在进行中。特此说明。    

姓 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编号 资格类别 专业 备注

http://www.hntba.com/zgcx/pers_qua.asp?keyword=评标专家

海南 评标专家栏.jpg (73 KB, 下载次数: 23)

海南 评标专家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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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6:59:10 |只看该作者
在评标专家一栏中,含有对于违法违规专家的点名批评:

我曾经在采购招标专家收集的资料文章里谈到,点名批评违规专家的,只有四川的招标投标监督网;现在看来,是少见多怪了。海南的招标网,同样对于违规专家进行了点名批评处理。请看:

海南 违规专家处理.jpg (192 KB, 下载次数: 20)

海南 违规专家处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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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7:03:31 |只看该作者
关于通过行业自律 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

健全共同评议评标专家机制的有关办法

相关依据

◆ 国务院5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

◆ 国务院56号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 国务院56号文件要求“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56号文件授权统一跨地区、跨行业的招标投标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决定将权力归还全体会员和业界公众,健全共同评议评标专家有关机制。特此明确具体参与监督评议评标专家有关办法,以便利大家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办法
◆ 被评议对象:通过协会组建和管理的评标专家库内的所有专家

◆ 评议人:各次招投标活动中当事的招标业主、竞标单位、代理机构都可以实施评议
◆ 评议组织:协会秘书处负责在评标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和回收《评标专家评议表》,各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评标专家评议表》。协会工作人员对相关评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评议办法:

评议人可以对被评议对象进行三类评议,一是怀疑其公正性,并提出怀疑理由;二是投诉其违法违规及不公正行为,并附上有关证据;三是表示认同其公正性。

◆ 评议结果效用:

某一个评标专家获评一次怀疑,协会网站《共评专家》窗口《蓝黄红牌》栏目将公示其蓝牌纪录。一年内,三次蓝牌纪录折算为一次黄牌,三次黄牌折算为红牌;

某一个评标专家获评一次投诉,并经协会核实证据,该专家的自我辩解不能获得当事人和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认同的,协会网站《共评专家》窗口《蓝黄红牌》栏目将公示其黄牌纪录,一年内三次黄牌折算为红牌;

某一个评标专家获评一次投诉,且性质触犯有关法律的,经协会核实证据,该专家的自我辩解不能通过当事人和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认同的,协会网站《共评专家》窗口《蓝黄红牌》栏目将公示其红牌纪录;

凡是获得一个红牌公示的专家,协会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进一步的处理办法,然后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并可以按照程序进行修改。

http://www.hntba.com/gpzj/index_xggz.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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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0 13:55:45 |只看该作者
挺好的  都这样就妥了 [s:4]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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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0:55: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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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招标网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有资格查询专栏,它说明:


  
1、投标、代理《信誉业绩等级资格证》


  《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行业自律是国家对招投标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的最主要措施,是国务院的明文要求和授权,受国家《行政许可法》明确支持和保护,协会所发《信誉业绩等级资格证》等相关等级资格证有上述法律政策支持,具合法强制力,而且将依法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各类相关专业资格、资质、工商执照。任何行政机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拒绝执行,或者超出该证核定业务范围审批、从事招投标活动,都是违法违规,将受到严厉追究。

2、《招投标执业资格等级证书》

  “招投标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招投标职业水平考试制度”是国家人事部、发改委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制定并要求招标投标协会实施的,拟于06年出台,然后正式实施。代理机构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不足够将不能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招标单位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不足够将不能自行招标,投标单位缺乏相应资格证书人员其投标等级资格将受限,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将不得在规定招投标领域执业,更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3 、业主自行招标能力证明

  国家鼓励业主自行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 12 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签订公约的企业招标,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协会评审并证明其具备某项目的自行招标能力;会员企业招标,可申请协会协助完善法定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  



http://www.hntba.com/zgcx/index.asp

海南 招标投标资格查询 首页.jpg (236 KB, 下载次数: 21)

海南 招标投标资格查询 首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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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0:58:24 |只看该作者
它还列出有关“推荐”招标机构的名单,详见:





包括:优秀招标企业;优秀投标企业;优秀投标产品;优秀招标代理等等。


它特别说明,“协会推荐的招标企业必须实力雄厚 信用卓著

时间:2006-7-15

协会推荐招标企业必须经得住协会的核实调查、社会的举报投诉,实力雄厚,无违法拖欠和恶意拖欠,更应该是招标公开、公正、公平的模范单位。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对于未在本栏内推荐的企业及其他招标单位,更欢迎社会各界检举相关失信、违法、违约招标行为。 ”

http://www.hntba.com/xhtj/read.asp?id=229&typeid=13

海南 协会推荐 网页.jpg (203 KB, 下载次数: 28)

海南 协会推荐 网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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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0:56: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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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招标网比较早的重视采购招标人才的有关工作,提出建立“人才库”的主张,我觉得,他们比较注重解决在“从业资格”正式实施前的一段空白:

海南省《招投标专业人才库》介绍

一、入库人才,将成为用人单位取得招投标相关资质资格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56号文件要求招投标必须统一管理,企业参与招投标相关资格评审特别是信用评价分级评审将必须核实其拥有的相关专业人才状况。而核实不能仅凭各单位临时申报,甚至虚假申报,必须核实相关人才在本库的备案情况,杜绝一个专家受聘多家单位现象。

二、入库人才,将成为用人单位离不开的利器、法宝。

按照国务院56号文件关于招投标必须统一管理的原则要求,比照国家对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招投标从业资格07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管理。2007年内开始,没有全国统一招标师签字负责的招标文件将无效,没有招标师主持组织的招标和评标活动非法;若没有相应专业的招投标师,业主单位将不能自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得从事代理,投标企业编制的投标书则很可能由于不熟悉规范而导致投标失败。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将逐步退出评标专家队伍。  

为保障我省招投标工作届时能够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本库人才将被优先保障和促进通过国家统一的招投标师考试和认证。

三、入库人才,将成为企业核心利益的掌握者。


项目、资源、订单、采购成本等等,样样关乎企业核心利益。由于招标投标在各行各业中越来越被广泛使用,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权、自主权、知情权和自身水平,已经直接关系这些核心利益的实现。而国家统一的招投标从业资格管理07年开始实施后,企业不能不依靠本库专业人才为自己的核心利益筹划打拼


四、入库人才享有的其他权利


56号文件明文要求:逐步整合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专家库。现工程建设、机电设备、医药、政府采购等各个系统、各个行业、各个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将逐步被整合。

组建本库是我省配合全国统一整合工作的第一步。另外,入库专业人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参选并被推荐到国家评标专家库的权利;
(2)整合后评标专家库省级分库的入库参评权;
(3)同等条件下,享有参加全国统一招投标师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的优先权;
(4)个人入会的免审权;
(5)对本库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6)被协会向招投标用人单位推荐;

五、前期入库的免费优惠办法

凡在国家统一招投标执业资格正式实施前提出申请和推荐的,可先办理申报入库,后补办认证,并可享受我会入库免费优惠;此后申请或推荐入库的,必须先培训,获得全国统一的认证并缴纳相应工作费用后,才能办理申报、认证手续。

六、关于入库人才专业的分类

该库涉及专业范围:

①工程、货物、服务、资源四大类的国际、国内招标投标专家;
  
②各类项目的策划与组织管理专家;
  
③各类工程和资源的估价造价、设计、施工开发、监理专家;
  
④国际技术与货物贸易规则专家;
  
⑤民法、合同法、仲裁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专家;
  
⑥会计、审计等财务专家。
  
该库专业分类打破以往按行业、系统的划分方法:
  
①该库分工程、货物、服务、资源四大类;
  
②各大类所辖专业分别可以细分为类似:工程结构、工程造价、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应用软件、水力电力、市政、园林、安防、智能化、法律、设计、监理如此等等,
  
③只要是涉及招标投标的专业都可以自行填报,不设限制。
  
具体细分办法可以参照本网站《评标专家》窗口《专业划分》栏目

七、入库人才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曾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该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能证明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招投标工作;
  
(五)没有招投标活动中的信誉受损纪录。


http://www.hntba.com/ztbrcsc/rcsc_page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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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1:03: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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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招标网设有“优秀人才栏目”。目前,只有一篇介绍,即是一篇省内招标公告问题分析的论文。该文章依据法律法规,对海南省招标公告发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朱新民--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招投标代理处处长论《招标公告的合法性》

时间:2006-8-22

招标公告的合法性 (列入“优秀人才栏目”)

——浅析我省招标公告发布的现状



招标公告的发布作为公开招标的首要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且符合特定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知悉工程、服务或货物招标的情况,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招标公告的发布无论在国际上还是我国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界定,简而言之,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合法。

笔者从事招投标代理服务工作多年,在此以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及工作经验为出发点,对于招标公告的发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汇集和整理,同时就我省招标公告发布的现状简述我个人的看法,以供项目业主、招标代理从业者、投标单位进行探讨和参考。

一、国际上对招标公告发布的一些通行做法简介

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是发布政府工程招标公告的法定报刊。《联合国发展论坛》、《欧盟官方公报》则是分别刊登世行、亚行贷款项目招标信息、欧盟各国采购项目招标信息的园地。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如欧盟的“每日电子标讯”(Tenders Electronic Daily),美国的“采购改良网”(Acquisition Reform Network),台湾地区的“公共工全球资讯网”等。

二、有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招标公告的规定及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显然,招标公告只适用于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招标,凡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均必须满足此条件,我国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对此,笔者有如下理解:

首先,在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是发布招标信息的惟一合法渠道。凡公开招标的,都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但是无论如何,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发布公告,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

其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必须由国家指定。这句话的含义是:除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集中招标信息的发布渠道,使投标人能更、方便地获取信息。“国家指定”,是指由国务院确定的某几类报刊、网络可以发布招标公告。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在此文件中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该文中附有这些媒介的通讯地址、电话及传真等内容。这一文件的发布进一步对招标公告的媒介做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施。

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 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 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 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活动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七规定: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1)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3)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4)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5)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6)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条款进一步对招标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在何种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属违法行为及其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界定。

三、我省对于招标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我省招标公告发布的现状

(一)我省对于招标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

1、2004年10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04]55号)中的《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免费发布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2、2006年3月23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重申上述六种媒体为合法的招标公告发布的合法媒体,同时指出“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海口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上发布招标公告”。

笔者对我省招标公告发布的上述法规的理解如下:

1、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同时还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对于我省非政府投资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同样要按上述我省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2、我省所规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共有六个,在这六个媒体以外的媒体(包括报刊或网络)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均属非法。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应至少选择这六个媒体的其中一个进行发布均属合法。

4、在这六家媒体中的任何一个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是免费的。

5、对于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进行了特别的界定,同时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发布此类招标公告时可支付一定的费用。

6、《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04]55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所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媒体是同样的。但《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不同的是: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海口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上发布招标公告。所谓“同时”应满足“至少在我省规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六家合法媒体之一中已经发布招标公告”这一条件。

(二)我省招标公告发布的现状

我省招标投标工作在近几年已取得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方面已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招标公告的发布这一环节,我省的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均能遵守国家及我省的法律法规,在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常见的做法是在《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不合法、不规范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不在我省规定的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特别在我省的地方市、县比较常见,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采用《文昌日报》、澄迈电视台、《海南建设信息网》(www.hncic.net)、《海口晚报》等媒体中的一种,也不同时在其他合法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公开性,限制了获取招标信息的范围。同时也违背了《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04]55号)精神。

2、业主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均能在我省规定的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而且此类项目基本上均属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常见的做法是在《海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但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五条、《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04]55号)中的《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这两条详见本文)规定,在《海南日报》上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免费的,但实际上《海南日报》社在发布此类招标公告时是全额收费的。
3、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业主也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此网站是我国发布招标公告最权威且具有合法性的网站,但招标公告发布的效果并不理想,经过笔者仔细研究,主要是因为此网站对于招标公告的发布者是免费的,而目前对获取此招标公告信息的投标人则是收费的,阅览在该网站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只可看到题目,要阅览具体招标信息,则需要会员才能看到或在此公告发布8天以后才能全部看到。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时效性特别强,要办理会员或8天以后投标报名已结束,所以,在该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外地的潜在投标人有一定限制。
【转载者注:此问题笔者也有同感。但是,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却有点像“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一样,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背景;而解决起来,涉及方方面面,不那么容易。】
4、作为我省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一般均在《海南日报》发布,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04]55号)文件可在六家合法的媒体的任意一家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据此,可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以节省招标成本,但从有关部门获悉,在此情况下仍必须“同时”在《海南日报》,而此做法在我省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
以上是笔者对招标公告合法性的一些理解,并列举了我省招投标公告发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也是笔者在招标活动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疑惑,在此予以列举,望各界朋友批评指正。【原文转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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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1:31:07 |只看该作者
力求共建统一规范的海南招标网 10

【作者说明:笔者对合肥统一招标投标的模式提出了批评意见。其原因有二:首先,是基于笔者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的学习和理解;其次,是由于笔者浏览过一些采购、招标投标网站。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现在,选择一些采购和招标投标网站,介绍给大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是一种资料介绍,笔者没有深入了解和分析,也就不可能全面的代表该地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

但是,以本人愚见,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都是“改革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应该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下,按照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而进行。所以,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主导的推动下,发动群众来“共建”,会不会是一条唯一正确地的道路或者方式呢?这值得大家深思。

为了更多的介绍有关情况,为了进一步继续描述有关情况,特将本类内容归结为“浏览采购招标网站,探索统一规范之路”系列,第一篇是发表过的“一个有特色的招标投标监督网——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第二篇时介绍邯郸强调公开透明的;这是第三篇。Gzztitc。】

海南招标网的另类做法

笔者在浏览过程中,也发现海南招标网有一些与众不同的做法,暂且称之为“另类做法”。其中,有的笔者未能深入了解和分析,因此不敢说是对还是错,仅仅提供给大家参考。

    第一,海南招标网是海南招标投标协会创办的。从笔者搜索来看,它好像是海南生唯一一个发布招标信息的网站,相当于海南省发改委指定的省级网站。对于招标投标协会的会员来说,发布招标信息是免费的;但是,对于“非会员”呢?我就不清楚了。观看招标信息是免费的,这样做,无疑对于潜在的投标方是方便地。

顺便说一下,海南招标网目前还只是对发改委主管的这一块招标投标,进行了统一,同时,包括了政府采购的有关信息;而政府采购的正规信息发布,还是在政府采购栏目——而这,是全国唯一一个直接由省财政厅的政府网站上面专栏发布的,不象多数地区,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等网站发布的。

请参看:

海南政务网里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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