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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gc66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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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PPP模式政府采购后,还需不需要招投标,两部法律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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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0:54:05 |只看该作者

回 jerryhh 的帖子

jerryhh:我的理解是财政部出台的一系列关于PPP融资建设模式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出台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就是为了架空招投标法,利用财政部的办法而不是《招标投标法》来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虽然这服务里大头可能是工程建设。以后财政 .. (2015-02-03 08:37) 
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基本上还真没招投标法什么事儿,招投标法所指的服务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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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09:28:5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基本上还真没招投标法什么事儿,招投标法所指的服务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仅此而已 (2015-02-09 10:54) 
说是“基本上还真没招投标法什么事儿”就有点绝对化了,个人意见,还要看潜在的供应商的竞争情况,如果是营利性比较好的项目,还要招标方式对政府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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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09:47:1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说是“基本上还真没招投标法什么事儿”就有点绝对化了,个人意见,还要看潜在的供应商的竞争情况,如果是营利性比较好的项目,还要招标方式对政府更有利 (2015-02-10 09:28) 
您可能误解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不是说不适用招标这种采购方式 财政部的办法里也说的很清楚 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 且采购过程中不再变更的适用于公开招标 我个人理解的是如果PPP项目涉及到招投标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设工程 工程货物 工程服务)的 应当按招投标法执行
但我之前也说明了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基本上不涉及招投标法 首先实施条例第84条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法所指的工程、货物与服务的范围 其中服务指的是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政府采购法里的服务指的是政府采购工程、货物之外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涉及到政府购买服务的PPP项目 和招投标法确实没多大关联 如果涉及到建筑物 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修缮以及工程密不可分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才适用于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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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1:05:41 |只看该作者
PPP模式是政企合作的一种模式,个人认为,在政府决定把某一项目以PPP的模式运行后,谁是最佳的合作方还是需要以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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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3:08:40 |只看该作者
还在学习中
三人行必有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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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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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7:16:40 |只看该作者
“PPP模式政府采购后,还需不需要招投标”,这个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
首先,政府采购方式里面是包含公开招标的;其次,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采购方式包括了公开招标方式;再次,至于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社会资本后的项目建设阶段是否还需要招标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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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21:54:41 |只看该作者
回12楼,我的意思和你的说法不完全一致,您的说法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尽量依法招标或采取其他符合现行规定的采购方式,我想强调的是,招标采购的项目本身情况并不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相关情况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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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15:52:1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12楼,我的意思和你的说法不完全一致,您的说法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尽量依法招标或采取其他符合现行规定的采购方式,我想强调的是,招标采购的项目本身情况并不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相关情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02-11 21:54)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来说 属于政府采购服务一部分 即使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但如果达到当地采购限额 应当走政府采购程序 无非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的问题 除了工程服务(前提是达到50万元或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当适用于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余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至于走何种方法 一是看是否达到当地公开招标限额 二是看适合哪种采购方式 是否属于单一来源 谈判 磋商等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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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16:35:05 |只看该作者
最近看过沈德能律师一篇分析文章,他说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手机上网,不太方便,以后再推荐吧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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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12:16:03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根据以上(三)的规定,有些是可以不要再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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