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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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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外加公共资源平台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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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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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2 16:05:32 |只看该作者
这些是不是都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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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3-2 16:11:3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这些是不是都是国有企业? (2015-03-02 16:05) 
有的不是吧 你搜搜看 私企也有
即使是国企 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政府采购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明显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自然不是什么分散采购 不是分散采购 也不是政府采购项目 交易中心如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 怎么能去代理呢 你又不是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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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5-3-3 10:10:51 |只看该作者
没注意到你发布的那几个采购项目,,,的确感觉不是很妥。有些业主看起来像是私营企业,但也有可能是当地大型或者重点企业。我们这边的一些龙头企业,老总都入了政协,虽然还是民企,但很多项目他们都走政府采购流程的。但非必须  

合肥交易中心还有个采购部,这都没有资质呀,接受社会的委托从事代理工作我觉着不妥,越权了,
但是如果是接收财政性等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人的委托应该是可以解释的,因为采购人如果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是可以自行招标的,,这个交易中心采购部相当于各个采购人集中部署的一个采购部,那么这种行为算作是自行招标都可以解释。(不过我们这边超过1千万的项目,招标代理都要通过招标来确定)
我这边的招标项目有专职的招标办监管,,另外公路道桥的其他的项目都是由交通局监管,,政府采购的由财政局下属的采购办监管。。
我刚看到上面有位朋友说,发哥和财哥 ,,因为发改是真正的大的采购人,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啊,所以以后的监管可能朝向财哥。财哥监管,那么他下属的采购办公室也不能负责采购了。 有些镇区采购管理办公室还自己代理招标,接收业主委托呀,他们的职能规划就是这样了。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他职能就是这个规划,也没办法了。只要在执行招标程序中没有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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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1:59:09 |只看该作者
合肥模式本身就是违法的,还一直干到现在,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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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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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2:28:09 |只看该作者
以创新为名,借机捞权,行违法之事,暂无定论,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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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5-3-9 15:31:50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采购法此条目,确定本采购非政府采购。根据习大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认定这种招标方式不符合目前行政管理的要求但是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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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3-10 00:56:32 |只看该作者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2015-03-09 15:31)
首先 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交易中心应该属于事业单位 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第二如果该中心定义有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 那么应当是非营利独立法人机构 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能够代理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仅限于政府采购种的集中采购(法定委托)以及分散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 代理社会项目即触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何况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以及大量招标代理费用 借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业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指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集采机构以外得代理机构 意味着二者是A或B的关系 而不是共存于一体的关系 定义为集中采购机构自然不能从事营利性得社会招标代理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种也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得岗位人员应该分岗位分设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第三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何况还是从事社会项目的营利活动
第三如果该中心定义职能并非集中采购机构 那么该中心再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时有招标代理资质么 在从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代理时有没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登记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之外的)目前看肯定没有 如果定义不是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自然不能委托给该中心  而现在该中心不仅了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还借用这一公共资源交易品台垄断了大量社会项目 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另外安徽省出台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进行行政审批 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说的不就是合肥交易中心这种情况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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