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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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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机构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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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9:15: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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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本地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服务类与工程咨询相关的品目是“工程咨询管理服务”,下级品目中有设计、监理,没有列入工程审计。
(2015-07-30 16:25)
政府采购并不只针对于集中采购目录
达到采购限额 然后采购人是机关事业团体单位 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就属于政府采购
这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如果满足前项基本条件那么必然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服务范畴 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得规定 不一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服务类 至少是不明了 一个很明确 一个不明了 我个人认为还是按明确的走 倒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很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此项规定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如果不属于当地集中采购目录无非是分散采购的问题 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符合条件得采购人还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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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9:40:14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们还可以想一想,很多地方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都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定点采购,有一个服务期限,长期使用。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并且是根据采购需求工作实际情况来选择多家供应商,这也是和赵投标法体系很大的区别,对于招投标法体系来说首先没有定点采购这一规定,其次就算把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审计列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等服务,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体系得明确规定,一次招标活动只能推荐不超过三名候选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并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我想你这个项目资金肯定是财政性或者国有的。这无形否定了多选几个中标单位的可能,更适合一锤子买卖,针对于一次性工作使用。走招标投标法体系,是不能满足实际造价咨询审计工作的需求的,那么多工程需要审计你就选一家供应商?
再次如果是一次性招标工作,审计对象也肯定已经明确为当下某个工程项目,不会是那种长期性质的定点采购入库。我想除了特别大的单个工程项目,一般得单个项目的采购预算或者中标价格很少会超过50万吧,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体系也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达招标限额。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满足政府采购三要素,即使未到当地得公开招标限额,只要达到当地采购限额,那得走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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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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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9:05: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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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其实我们还可以想一想,很多地方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都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定点采购,有一个服务期限,长期使用。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并且是根据采购需求工作实际情况来选择多家供应商,这也是和赵投标法体系很大的区别,对于招投标法体系来说首先没有定点采购这一规定,其次 .. (2015-07-30 19:40)
楼上从标的物和服务方式入手,分析得很有道理。标的物在招标时并没有完全界定清晰,每一个具体的标的物并没有出现与它相对应的中标人来完成,所以这样的招标只能说还没有完成法定程序,至少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里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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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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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9:08:39 |只看该作者
服务项目成本价的问题,提个意见供参考


第一:此项招标不能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这样做,只能鼓励最低价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可注明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第二:服务项目,限制胡乱报价要从报价表上做文章。、


如果工程量、地点能确定,报价表设置报价总表、分项价格表(设置比如差旅费、勘察费、税费等等)、按人员级别工作量报价表(详细注明哪些工作需要哪一类人员做,需要多长时间,工资标准)、工作量及报价明细表(将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到人,提供最高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长)。  这样,就有了工作量、有了人员标准,细化了工作。
第三、前一阵前辈的帖子里写的,现在没有找到。大意是,有详细人员分工的工作实施方案好呢还是只是没有人员姓名的好呢?人员里面学历情况,是高学历多的好呢,还是不注明学历的好呢?
根据工程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让供应商注明投入的人员名单、学历、级别。


第四、招标文件中增加低价恶意竞争条款
     低价恶意竞争是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形:人员成本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作水平的。


第五、对于报价畸低的,根据2012年财库【2012】69号文,第二条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这样,评审委员会不会轻易让价格畸低的中标的。


第六、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警告某些供应商,采取恶意报价投标的,一经评审委员会查实,提交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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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9:15:29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服务项目成本价的问题,提个意见供参考


第一:此项招标不能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这样做,只能鼓励最低价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可注明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 (2015-07-31 09:08)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依据?还有,现在很多企业在进行报价成本分析时,只会列几个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当然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写明这几个人会同时进行若干个项目的工作,然后再把工资除以这几个项目,就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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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9:22: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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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依据?还有,现在很多企业在进行报价成本分析时,只会列几个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当然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写明这几个人会同时进行若干个项目的工作,然后再把工资除以这几个项目,就是成本。。。 (2015-07-31 09:1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标准技术规格产品及通用服务服务采取最低平标价法 其他的采取综合评分法
是否采取综合评分法要看这个服务项目的规模 复杂程度 有没有专业技术或者特殊要求 是不是通用简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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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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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9:30:0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你这个项目属于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吗?不属于,就可以用综合评分法啊


我这也是提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供参考。建议集众人之力,多思考一下。
把握一个原则,把不好报价的,把工作量不好定的,必须分出来,细化,只有量化出来,报价才能相对合理。每一个行业都有一个大概的成本在里面,行业众多,且我们没有在其中,不了解而已。但是给他分细了,同行业的人理解都一致了,价格太低了,谁都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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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0:12: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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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标准技术规格产品及通用服务服务采取最低平标价法 其他的采取综合评分法
是否采取综合评分法要看这个服务项目的规模 复杂程度 有没有专业技术或者特殊要求 是不是通用简单服务 (2015-07-31 09:2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就是这一条规定,在开标时出现了无限接近零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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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0:39: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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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就是这一条规定,在开标时出现了无限接近零的报价。 (2015-07-31 10:12)
服务类项目报价权重在10到30%
建议综合评分的时候分值权重少一点
技术商务资信分值高一些
当价格占比很少的时候也就失去了恶意低价的作用
其次可以赋予评审否决报价低于成本的权利和程序。服务类项目的成本相比货物更不好确定,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财政部18号令中都有类似规定,前者包含综合和最低价,后者只限于最低价。可以参考借鉴。
当然因为其个别成本不好确定,所以还是得审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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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6:08: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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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服务类项目报价权重在10到30%
建议综合评分的时候分值权重少一点
技术商务资信分值高一些
当价格占比很少的时候也就失去了恶意低价的作用
....... (2015-07-31 10:39) 
报价分值本身已经设置得很低了,对于防范低价抢标也会做这样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报价得分只要是低价优先法,往往会有投标人报出“只有更低、没有最低”的报价来,也许是目前的市场环境使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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