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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丁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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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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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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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0:03:34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担任本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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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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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0:10:3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集中采购目录哪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而集中采购目录内是包含政府建设工程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可以代理政府采购工程 这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法定代理权
招标投标法中指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这里说的是指定代理 应当不包括法定 .. (2015-08-15 09:02) 
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肯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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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0:25:04 |只看该作者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肯定是非法的。 (2015-08-17 10:10)
工程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没错 但招标投标法更多的是程序性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等全过程无法全部进行调整 只有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才可以称为适用 你没有规定的要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
且招标投标法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这和政府采购法的法定代理不是一回事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不是一个性质的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不能指定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需要住建等部门认定资格) 而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从 且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主体不是社会机构 而是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无需资格认定和注册资金等条件
用招标投标法中对于单位个人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条款来调整政府采购法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理是不合适的
两个条款规定都不是一个概念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 招标投标法中并无规定 法无禁止 而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规定 且集中采购目录中包含政府采购工程 法有明确授权
如果简单的把集中采购机构就当作招标投标法规定中的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 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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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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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1:49:51 |只看该作者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交易中心担任本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不可以? (2015-08-17 10:03) 
那算不算取代呢?
其实我觉得方案很明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整合共享,定位服务;不得取代原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的法人地位、职能。

理解:集采机构的法人地位不能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做集采机构的职能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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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1:51:52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那算不算取代呢?
其实我觉得方案很明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整合共享,定位服务;不得取代原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的法人地位、职能。

理解:集采机构的法人地位不能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做集采机构的职能和业务。 (2015-08-17 11:49) 
我个人赞成这种观点
方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打擦边球,集中采购机构和法定代理权不能被公共资源平台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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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2:41:5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工程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没错 但招标投标法更多的是程序性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等全过程无法全部进行调整 只有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才可以称为适用 你没有规定的要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
且招标投标法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这和政府采购法的法定 .. (2015-08-17 10:25) 
既然承认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那个整个过程都应该遵守招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个是有文件规定的,而你的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怎么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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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2:54:17 |只看该作者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既然承认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那个整个过程都应该遵守招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个是有文件规定的,而你的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怎么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015-08-17 12:41)
集中采购机构无需资格认定 他不属于企业中介机构 而是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他需要具有的条件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种已经明确定义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性质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同 因此不能拿对于社会机构的规定限制国家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 法定代理权不容剥夺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不包括所谓配套部门规章文件 其二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种没有规定的内容自然不存在适用一说 适用的是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有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中对于分散采购 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这道理是相同的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无禁止规定 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包含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时明确的有法律授权 在这些内容未作修改前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工程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如果代理政府采购工程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行的
你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文件是住建部门或发改委针对于自己管辖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需要有注册资金等条件 而集中采购机构是不需要的 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取消前后 对于社会代理机构都有各种资格要求 比如取消前德注册资金 业绩 人员要求 取消后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注册要求 而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规定不受此限制 无需注册资金及网站登记 因为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拿对社会招标代理的条件来衡量国家事业单位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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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5:40:02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不能取代采购中心,那么采购中心必须是独立法人,设置独立交易中心,下设独立法人地位的采购中心。完全符合本次国家方案规定要求。倒是一直实施的管办合一,招标管理局下设交易中心的做法,必须规范为独立设置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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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7:00:27 |只看该作者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交易中心不能取代采购中心,那么采购中心必须是独立法人,设置独立交易中心,下设独立法人地位的采购中心。完全符合本次国家方案规定要求。倒是一直实施的管办合一,招标管理局下设交易中心的做法,必须规范为独立设置交易中心。 (2015-08-17 15:40) 
我认为“设置独立交易中心,下设独立法人地位的采购中心。完全符合本次国家方案规定要求。”并不符合方案要求。下属单位具有集采机构的职能,从事集采机构的业务,跟作为上级部门的交易中心直接操作有什么区别?这是打擦边球式的理解。等同于“我不能做, 那我让儿子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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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1:24:39 |只看该作者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既然承认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那个整个过程都应该遵守招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个是有文件规定的,而你的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怎么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015-08-17 12:41) 
切客闹的意思差不多就是,从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角度去解释,集采机构是个政府授权的特例,用财政性资金来采购项目,一群公家人不收费来搞服务,里里外外省的都是政府的钱,而且公家人拿公家给的钱来办公家事,不仅划算,而且可靠。
作为公权力部门,什么资质人员资金啥的,当然是不需要啦。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理解,他说的是没错,但是不代表它合理。

政府采购法和条例,以及这次统一平台方案里关于集采机构地位的规定,都是财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所作出的“努力”,而且坚持不改。作为统一平台方案起草的牵头单位发改委,不说过程,只看结果,就是 没拧过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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