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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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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体制缺陷及对策研究【重要转贴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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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1:49 |只看该作者
1.10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确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评标专家的确定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对评标委员成员,尤其是选择评标专家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评标专家是从省级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的,那么地区一级是否应调专家库,如果设,其专家库成员的政策依据却没有;如果不设,地县一级中小型项目的评标工作,其专家全部从省上抽取,也不现实。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资质确定,没有地域和行政级别的限制,其专家库内所确定的有关专家的聘任、工作有效行政范围或行业领域以及对他们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办法、程度、方式,政策上也没有明确。三是专家库内的专家成员在其工作的领域或专业内学有所成,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但一部分人对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众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不深,常常因此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如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时,有的评标专家对如何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投标资料,一时无法确定,在评标会议上争议较大。

                        
1.11  评标专家只有权力,没有责任

在招投标法中只给予了专家的权利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对等的,专家参加评标是有经济利益的,不是无偿的。怎样规范专家的评标是能否“三公”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是决定因素。然而,截止目前,还没一套完整地法规对评标专家权力、责任进行过明确、详细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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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3:18 |只看该作者
1.12  “变更”失控,隐藏风险

有些项目,通过严格、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合同,这样的合同对中标单位而言是比较严格的,中标单位利润不高,当然也不可能给有关决策人物带来利益。由于招标投标只能监督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有些人就通过变更招标结果来捞取利润,这种变更情况见下:一种方式是直接的合同变更,通过补充协议、洽商等方式实现。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这一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另一种方式则是设计变更。由于我国设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工程建设引发变更设计在所难免;另外,施工中往往会遇到招标中未预料到的情况,如地质勘探不够详细,结构改变和料场改变等,也会导致设计变更。有些项目的招标单位通过变更,对变更(主要是增加)的工程内容支付相对较高的工程款,以丰补歉,最终也能让承包单位有较高盈利。再一种就是由业主将一部分材料、设备等单独提出,再进行单独招标(变向地或称稳性变更),将由承包人做的事承揽下,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工程招标环节,给自己带来一些好处,还可以给承包人节省管理费用,如可能的话,还可以给承包人节省工程支出。而通过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了,则由业主挡着呢。反正,花的不是自己的钱,国家的钱(纳税人的)不花白不花;如果材料、设备有问题了,承包人也不会有什么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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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3:47 |只看该作者
1.13  关于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的规定不详细,比如工程招标时,一个项目分3个合同段,一共3个投标单位分别参加3个合同的投标,这样每个合同段也保证了3家投标单位,但却丝毫没有竞争性,最后往往是一家一个合同段,这就使招标变成了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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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4:36 |只看该作者
2  运行机制上存在缺陷

                        
2.1  招标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缺陷

2.1.1  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重

地方工程公开招标的范围太小,大部分是邀请招标形式。地方上的一些工程名义上是公开招标,而招标公告仅仅在地方的报刊上发布,招标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将外部的潜在投标人拒之门外,实质上是属于邀请招标,有的地区级和更小一些行政级的地方甚至在搞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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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5:28 |只看该作者
2.1.2  标段划分过细

目前,在一些地方投资的工程中、标段划分过细,几十万元一个标段,这样不利于大企业施工设备的调度及施工管理。如果大企业中标,由于工程量太小,只能从当地组织施工设备和施工劳力,来节省工程调遣费,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标段划分过细是对地方小企业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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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6:46 |只看该作者
2.1.3  评标不规范

在一些工程评标中,专家组的专家构成不合理。受行政领导和业主代表的影响及干预,专家也难以发表正确意见,有的专家也根本就不敢发表意见。

                        
2.1.4   招标的市场化程度低

有些单位本身不具备招标的能力而又进行自行招标,招标文件制作粗糙,内容欠缺,要求模棱两可,评标的原则也不尽合理,致使投标人投标书制作难度很大,不能正确评价投标人的实力及报价水平,使投标人蒙受损失,造成了招标市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投标市场上还存在着不少的暗箱操作的现象,破坏了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国家投资损失,影响工程建设。

                        
2.1.5   招标文件的编制问题较多


以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为例,在招标文件具体的编制中,有的业主自行编制,有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有的由招标主管部门代为编制。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由业主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往往因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出现的失误和漏洞较多,甚至有的条款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次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主管部门代为编制的招标文体,常因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衔接不到位,对业主的一些正当意图不清楚,所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满足业主的需求,而业主又往往对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为以后解决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施工合同中的有关问题留下了隐患。再者是招标主管部门能否为业主编制招标文件,其法律和政策依据还值得商讨。因此,招标文件的审查十分必要,但是审查的程序、重点和怎样才能既把好关,又不侵犯招标人的权利,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对从事这方面管理和审查人员的专业培训还有待加强。况且现在还有许多专业性很强的招标活动并无范本可依,也都在摸索阶段。
                        
2.1.6  招标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素质还有待加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有些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一些具体的要求不熟悉,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政策把握不准,执行不到位,造成监督力度削弱,直接影响了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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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48:00 |只看该作者
2.1.7  
                        
在资格预审阶段,人员资格审查没有太大的实用价值。试想,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资格预审能够通过,谁不会根据所谓的强制要求去“编写”,去满足呢?但一旦中标后,至于是不是这些人到现场就很难说了。况且一个施工单位在资格预审阶段往往会多做几个标段,业主还要求所提供的人员不能重复。试想,一个好的施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会有这么多的人等着上岗吗?我认为,只须在中标单位进场时,业主在现场进行强制审查,如果达不到要求,则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2.1.8   在某些地区,承包人索赔没门

    承包人索赔很难兑现,为什么会现出这种情况呢,理由是:只要承包人索赔成功,就说明业主在管理上有缺陷,对业主来说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故一般承包的索赔不会支持,甚至是只要你提“索赔”,后面的“好事”就会等着你的。所以“有经验”的承包人只能提费用补偿,往往需要业主的同情和理解,才能得到补偿。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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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23:32:4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热心,学习了,
期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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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4:56:58 |只看该作者
2.2   投标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缺陷

2.2.1   借资质围标问题

在投标中,有的投标者本身并没有参与投标,而是把资质借、卖给他人或合伙与他人串通投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投标者借多个单位的资质来参加投标,从表面上看是几个单位同时投标,实际上是一个投标者在操纵、在围标,不管哪个单位中标,都落在他的手中,这样完全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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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4:57:27 |只看该作者
2.2.2   转包问题

有的投标人在中标后,自己并没有施工队伍或是不派施工队伍,而是把工程违法转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对违法转包、分包难以认定,而且有些中标人手段越来越高明、打擦边球,使管理、监督部门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而对他们进行处罚。违法转包、分包现象的存在,使一些不法投标人不劳而获且获利丰厚,所以他们乐此不彼专钻这个空子,想方设法谋取中标,从而干扰了招投标市场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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