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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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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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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35: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帖子碰到点障碍  当前,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未实施。国家级层面的专家库并未形成系列的成熟的标准。 在地方,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就只能由财政部门一家牵头组建,财政部门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来共同组建、管理、考评,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至少可以减少对评审专家的重复认证、考评。当然,建成的综合专家库也就可以供不同法律法规条件下的采购进行抽取、使用。   具体到特定的项目,某个或某些专家是否是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条件或能力,是要在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及实施中去落实;如,不能让工程类的专家,去评医药类的政府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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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45: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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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这样想岂不是双重标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设立分类标准由发改委来定,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标准分类品目一致?有些部门不愿意放,那也是法律赋予的,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有的部门想拿权,也不能靠人力为之,否则法律法规要之何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全部否决,何不提 .. (2015-11-24 14:10)
我反对的是重复建设。不由发改牵头也可,由财政,或由建设,或由协会等等,都可以。一个国家或一个省要通盘考虑,这将是一个趋势。国家平台体系统一了,再直白点儿,交易中心统一了,还需要建设若干个专家抽取系统吗?是否是浪费?我相信国家、各省也会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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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54:5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复帖子碰到点障碍  当前,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未实施。国家级层面的专家库并未形成系列的成熟的标准。 在地方,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就只能由财政部门一家牵头组建,财政部 .. (2015-11-24 14:35)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来源于标法实施条例,其法律效力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同,主要适用于各行业(建筑、水利、交通以及非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并且根据上位法及标法实施条例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可以参照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其次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调整范围为招标方式,不包含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再次在之前回复中已经说明,标法实施条例对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评标项目主要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至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招标法规定特殊情况外都在在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根据上位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包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评审专家是否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没有硬性规定,而今年3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除财政部规定情形外均要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不言而喻。最后改实施条例已经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为财政,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规定的我想已经很明确很详细,接下来看财政部如何修改之前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后财政部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通知亦明确各省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得分类标准早已出台),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整合,推动与与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信息共享。注意与工程评标专家不是整合而是信息共享,最后明确必须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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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57:38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1+1=2的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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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07:03 |只看该作者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我反对的是重复建设。不由发改牵头也可,由财政,或由建设,或由协会等等,都可以。一个国家或一个省要通盘考虑,这将是一个趋势。国家平台体系统一了,再直白点儿,交易中心统一了,还需要建设若干个专家抽取系统吗?是否是浪费?我相信国家、各省也会这么做的。 (2015-11-24 14:45)
并没有重复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用于工程评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从该库种随机抽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位工程建设,不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个库针对评审项目、法律依据,设立主题、主管部门都不尽相同。
在当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标法实施条例与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效力一致,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办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标法实施条例地84条已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
如果法律的制定部门,国家机关都不能依法执行,着市场,社会也跟着就乱了。即使您认为没必要重复建设,部门博弈,那也是博弈后得结果,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没有修改废除之前应当依法进行,何况不是什么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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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09:4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来源于标法实施条例,其法律效力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同,主要适用于各行业(建筑、水利、交通以及非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并且根据上位法及标法实施条例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2015-11-24 14:54)
财政部的权限是挺大的,可是在他实现预定的功能之前怎么办?一直等下去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至少我是没有见过、听说过财政部有现成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那是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都停下来,等标准文本颁布了再招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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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19:3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财政部的权限是挺大的,可是在他实现预定的功能之前怎么办?一直等下去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 (2015-11-24 15:09)
这和发改委一样的,当年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的时候,要求全国都是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也不是一夕之间完成的,07年出台一次,11年12月还在编制出台新文件。难道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后,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一直不用修改?就像国务院公共资源整合平台文件要求的那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另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其标准招标文件也应当按照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用发改委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哪会有什么影响,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之前从没有全国统一文件,在财政部标准文件出台前自然是平稳过渡,有啥用啥。如有不解可以看一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09页对于标准招标文件尚未出台前的说明。释义原话是:在财政部尚未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自行编制招标文件。
道理都是相同的,平稳过渡,试想法律法规怎么可能会加一句在标准文件编制完成之前平稳过渡,毕竟不是一个指导文件。标法实施条例也是如此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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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34:08 |只看该作者
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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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38:1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和发改委一样的,当年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的时候,要求全国都是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也不是一夕之间完成的,难道标法实施条例刚出台,发改委的标准文件马上就能用?就像国务院公共资源整合平台文件要求的那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 .. (2015-11-24 15:19)
发改委在这方面还是有点成就滴,发改委至少组织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可是,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标准文件都在哪呢?
另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标准采购文件,又都在哪儿呢?

按照您的推理,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组建的专家库都是违法的;同样的道理,由于没有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采购文件采购,所有的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也都是违法的,只要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政府采购,必定是违法的政府采购;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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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44:23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有”和“无”的问题,不是“好”与“更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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