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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aogu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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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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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2:41: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好像对评标专家否决投标有意见,呵呵[s:69]

接下来顺着这个思路,另外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也许很多人会想到,怎么就加这么一条规定了,太没有去人情味了吧

二、投标、评标的依据

投标、评标的依据是什么,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审查、并确认的,是有效文件。

三、情况分析
这里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有招标文件有规定:
1、如果是评审专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该投标文件也就被通过审查,咳咳咳,后面的不能再讨论了 。

2、可是,评标专家发现了怎么办,除了坚持这么点点的原则,他们还能做什么呢?


但是,评标专家为什么要否决具体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呢?
估计评标专家们也想搞知道:是投标人打印错了,还是有串通投标?两种情况严重性差别很大,界定有点难度。

于是,他们选择了最简单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招标文件的明示要求,结合特定的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错误,即评标专家发现并确认符合了特定的招标文件中符合”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的情况,否决了该投标文件。

然后,就不用说然后了。

第二种情况,取消招标文件的规定,即取消“”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

我们就发现,想要被否决的特定投标人“咸鱼翻身”,就需要否定掉当初的这条规定;如果当初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这项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给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机会;现在该投标人却没有了。
四、评审,评标专家是按照招标文件的合法要求进行评审,有错误吗?
个人认为:没有;教条,不是评标专家的错;即使是错了,也只能是怪招标文件太强势。



五,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是从哪里来的呢?


我相信,现实工作当中,所有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都是通情达理的。
具体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并不一定就是想要否决哪个具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呵呵

具体的监管部门及人员,事先也不想要否决哪个具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评标专家也不想否决哪个具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个人推测,关于企业名称不符否决投标文件的要求,很大可能是来源于行业或地方的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的通用的内容;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是来自于招标文件,甚至是示范文本

六、小结
真正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评标专家太教条,而是-----轻易否决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太轻率!

个人意见,并非出于版主身份,也不代表社区、其他版主意见;仅供参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2: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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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4:14:48 |只看该作者
  1.“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一规定是针对投标单位的机构与证件不相符的情形的,即投标单位是A机构,而证书上是B单位这一情形。
  2.本例出现的情形,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维均能明显判断出来的打印错误,而不是招标文件中里的A机构B证书的情形。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就是:实际上并无“长城建筑公司”这一机构。故本例中判定为无效投标过于武断。
  3.任何规定,都无法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或者说,很多现实中的发生的事件,并没有条文规定里的那么典型,那么单一,因此需要评标专家以专业、负责、审慎的角度作出评判;只有这样,其结果才会更加科学合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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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4:46:0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一规定是针对投标单位的机构与证件不相符的情形的,即投标单位是A机构,而证书上是B单位这一情形。
  2.本例出现的情形,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维均能明显判断出来的打印错误,而不是招标文件中里的A机构B证书的情形。一个 .. (2015-11-29 14:14)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现实中能以这样负责任的态度评标的人太少了,特别是一些普通项目中,都太浮躁,都不愿探求事物的内在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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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10:37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非常赞同你的观点,现实中能以这样负责任的态度评标的人太少了,特别是一些普通项目中,都太浮躁,都不愿探求事物的内在根本。 (2015-11-29 14:46) 
如果是评标专家们连最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到或故意不去做,还能得到招标人、监管部门的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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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11:4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从社区上看别的网友介绍的情况来看,评标专家都是“虎视眈眈”地在投标文件中找没能达到符合性和审查性的条件,力图否决掉一部分投标文件,来减少评审的总体工作量。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要求“”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个要求 .. (2015-11-29 09:49) 
大力版主有点误解,是“长成”与“长城”的区别,不是第二与第三的区别,在编制文件时,把“长成”输入成“长城”应该是可以原谅的。如您所说的,如果存在第三公司的话,就要考虑串标的问题了。像我前面所说,如果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输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废标吗?严格来说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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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13:10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非常赞同你的观点,现实中能以这样负责任的态度评标的人太少了,特别是一些普通项目中,都太浮躁,都不愿探求事物的内在根本。 (2015-11-29 14:46) 
这和评委道德与责任心有很大关系,有的评委看投标人过多想法设法找问题否决,以减少自己工作量。以至于这种明显文字错误非常教条式认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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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16:37 |只看该作者
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去评标,出现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反倒是怪评标专家太教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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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29: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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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去评标,出现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反倒是怪评标专家太教条,呵呵 (2015-11-29 15:16)
这一资格审查的目的是要求投标人与其提供的证件一致,证明为一个企业。目的很明显,而不是要为了咬文嚼字,所以标法对可以澄清部分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这个案例实际情况是投标人即证件中的单位,只是出现了文字打印错误,否决投标应当公正、客观、审慎,而不是为了减少工作量,能少一个是一个的目的和心态去进行资格审查,那就矫枉过正了。对投标人也不公平,当然对招标文件最终的理解和认定在于评委,所以他们的责任心与道德感非常重要,是矫枉过正得理解招标文件否决条款,这种明显文字错误予以否决,还是审慎一点给予投标人书面澄清由评委决定,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其他人不能进行诱导性说明或干扰其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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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31: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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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guangfeng:大力版主有点误解,是“长成”与“长城”的区别,不是第二与第三的区别,在编制文件时,把“长成”输入成“长城”应该是可以原谅的。如您所说的,如果存在第三公司的话,就要考虑串标的问题了。像我前面所说,如果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输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废 .. (2015-11-29 15:11)
这种分析的理由,只能是作为一种出现这种情况的猜测,在未经证实之前,也只能是猜测,除非你想给被否决的投标人“翻案”,猜想并不能作为评标专家的审查的依据。



严格按照你前面所说,如果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输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是不一致,只要投标人接受这样的中标条件,就应该努力去做到,而不应该一味地为自己的错误找借口



成与城这种输入错误,我自己用拼音输入法也犯过,错了就是错了,但不能回避,人家是否接受我的纠正,我不知道。

另外举例第二、第三公司,中间只差一横,是考虑有人用五笔输入可能出现的差错,道理是一样的,是要说明你所举例,并不是唯一的错漏情况,也并不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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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5:40:21 |只看该作者
再以我曾经工作的单位举例,最开始是国有独资公司,叫某某某工程公司,后来增加了股东,改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后,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工作地点、营业范围都没变;对我们个人来说,没有什么变化,还是那么多钱,岗位也一样,或者是没有觉得公司更名前后有什么不一样,呵呵,但在营业执照、资质上的企业名称,都得进行变更,是回避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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