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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提出”二次评标“概念,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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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15-12-7 13:44:28 |只看该作者
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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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5-12-7 13:46:3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要是招标人在投标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不是也可以?招标人可以说不懂,主管部门可不敢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法律,法律是一旦颁布生效,就得遵守、执行,而不管你懂不懂。你招标人敢在投标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我主管部门就敢依法处理你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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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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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3:55:10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我的意思是说,主管部门不敢说不懂啊!内容来自[/color么么哒][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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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5-12-7 15:15:3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回楼上,我的意思是说,主管部门不敢说不懂啊!内容来自[/color么么哒][手机版]
敢处理招标人的地方主管部门还真的很少见[s: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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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12-7 15:39:59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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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5:44:3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是定论,从楼主发帖在“工程招标”来看,这个项目的情况,最大可能是不需适用政府采购法,

欢迎楼主补充、回答我在3楼提出的两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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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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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8:54:25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已经做出决定,只能重新招标了。
不过看来一共三家,重新招标效果也好不到哪里去。
个人觉得监督机构应该敦促招标人看看有无歧视性或指定意中人条款,再重新来过,不然二次失败,就是招标人说了算了,前面的两次都是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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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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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1:08:08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如果认为评标委员评标有错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评甚至违法,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标,而不能仅以一句“工期紧”就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甚至必须评标中标候选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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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9#
发表于 2015-12-8 11:40:04 |只看该作者
很人都没有看懂楼主的意思。楼主想表达:废了两家,只剩一家,没有否决所有投标人,可不可以产生中标侯选人,而不影响工期。招标人想推翻评委认为的不具竞争性,认为投标的方案很不错之类,而继续产生中标人。


          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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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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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1:49:41 |只看该作者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很人都没有看懂楼主的意思。楼主想表达:废了两家,只剩一家,没有否决所有投标人,可不可以产生中标侯选人,而不影响工期。招标人想推翻评委认为的不具竞争性,认为投标的方案很不错之类,而继续产生中标人。


          标 .. (2015-12-08 11:40) 
这种可能性比较大,但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是否给与了专家相应的授权才能确定。

楼主的回复,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招标人“中意”的投标人,可能是被“否决”掉的两家投标人中的一个。这方面建议大家就不用去浪费心思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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