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的公开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施社会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社会公众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才能依法履行监督权。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得以广泛运用,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监督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作用日益突显和重要。2015年,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运行,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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