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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起草组
2015年12月17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好:
我受安徽省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安徽省质监局的委托,代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起草组向大家报告标准讨论稿拟草过程的情况。
一、项目的来源、意义和目的
关于“公共资源”这一词语出现在我国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之中,《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里提出了“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配置”。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提出了“公共资源配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制化、市场化、公开化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在新常态经济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化改革,实行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把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各地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目标。如何能够尽快实现这样的目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制度非常重要,因此国家发改委会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正在做这些工作。但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称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在项目交易的节点和过程中提供哪些服务?这同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这是最最基础的工作,它直接影响到平台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直接影响到各类交易规则制度的有效执行。所以先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给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的监督渠道予以规范化、标准化,安徽省做出了多年的努力探索。
标准化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的抓手和创新驱动力,是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刚性的法律相比,标准更加具体细致,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延伸;法律主要回答“可为”还是“不可为”的问题,而标准则包含许多定量要求,主要回答“如何为”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可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等方面资源,为解决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自由裁量、互不相关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借助标准化的方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标准化,还可以避免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重复浪费、效率低下、失职渎职、滥用权利、滋生腐败等现象。安徽省质监局和原省招标局非常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工作,系统制定和推行公共服务标准,更好地规范公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提供程序化和流程化,高效公平的运用公共资源,引导公共资源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组织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反复沟通,达成共识后,于2012年12月正式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体系》,通过标准引领、指导全省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当前,在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中,在国家层面尚没有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性建设相关的标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标准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存在标准不一或标准空白的现象,缺乏系统的质量管理、服务规范,政府绩效考核难,政策效果评价难。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的标准目前只有安徽省、山东省、广西省三个地方标准;由于地区差异大,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标准予以指导和引领。
因此,基于各地差异考虑,为规范全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性建设的国家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依据。
2014年10月,在经过2013年和2014年两年国家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积累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安徽省质监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向国家标准委申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立项,10月28日国家标准委进行了立项公示,12月23日,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89号)文件,正式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141951-T-469,归口单位为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标准制定工作过程
1、召开项目启动大会,成立国家标准工作组
2015年4月23日,安徽省质监局在合肥组织召开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启动大会。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以安徽省质监局张文静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开放、透明、公正、科学的原则。标准制定项目启动大会的召开,为确保如期完成标准报批稿及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奠定了基础。
为保证标准制定的质量和进度,成立了标准起草组。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赵明伟任组长,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副总工丁昌东、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浩、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陶欣任副组长,郁彬、杨军、韩伟文、凌俊杰、李碧、黄崑成、吴倩为成员。
2、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
2015年5月18日,标准起草组在蚌埠市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确定了标准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工作方法和计划安排;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标准框架共13个章节,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设施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安全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标后评估、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与评估。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标准起草组赴江苏省南通市、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蚌埠市、马鞍山市等地调研,广泛征求了广西省、云南省、四川德阳市、湖北荆门市、安徽铜陵市、亳州市、黄山市的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差异性,提炼共性部分。10月16日标准起草组在蚌埠市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调整,增加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并吸纳调研经验,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
3、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根据标准起草时间进度安排,10月20日标准小组在蚌埠市召开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讨论,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点讨论,适用范围更加明确,规定特殊资源交易可参照执行。术语和定义根据标准内容进行了增加,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根据讨论意见,标准起草组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召开全省征求意见会,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
10月22日,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在蚌埠市召开工作组讨论稿全省征求意见会,合肥、滁州、阜阳、宿州、马鞍山、广德、淮南、六安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标准进行细致讨论,对服务流程、中介机构管理、电子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会后标准起草组根据修改意见,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了细化,服务流程章节增加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实施主体;删除中介机构章节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事项;对电子化建设章节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此外,标准起草组对术语和定义进行讨论,完成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起草。同时,标准起草组对每一句的语言表述作进一步斟酌,以确保标准语句的精练、严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
5、召开部分省份征求意见会,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四稿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适性和实用性,10月30日,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承办,在蚌埠市召开工作组讨论稿面向部分省份征求意见会,来自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安徽、以及湖北、江西、四川、云南、广西、江苏、广东、湖南等省级交易中心的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安徽省住建厅招标办与北京市住建厅招标办进行了沟通协商,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也参加本总则的起草工作,以上这些省级中心或省会城市中心基本上都将做为服务总则的共同起草单位。10月30日会议对标准框架及条款进行了讨论,对术语和定义、服务流程、中介机构管理、档案管理、电子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会后标准起草组根据修改意见,对标准框架进行调整,形成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基本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评标专家抽取与评价、档案管理、安全要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标后评估、监督、投诉与评估的标准框架,并对标准进行了逐条论证并修改,术语和定义重新界定并疏理,将公共资源相关术语列入附录中,服务流程中各类交易流程列入附录;对电子化建设章节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对标准语句进行修改,以确保标准简洁、严谨,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四稿。
6、实地调研学习,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五稿
2015年10月至12月初,标准起草组分别赴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佛山市、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调研学习,并针对工作组讨论稿第四稿进行征求意见。起草组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海南三亚、山东荣成、江苏宜兴、甘肃白银、安徽桐城等地的意见后,对标准做进一步讨论,重新修改标准框架,确定了12个章节,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评标专家抽取与评价、档案管理、安全要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标后评估、监督、投诉与评价。在场所环境中增加设施设备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列入附录中,并在安全要求中增加针对信息和网络安全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标准内容,对标准的语言表述作进一步斟酌,以确保标准语句的精练、严谨,在此基础上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五稿。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制定原则和依据
1、制定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在起草过程中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的原则,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坚持系统性与可推广性相结合,起草标准中的要求指标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的水平差异,遵循实用、普适、兼容的原则,同时遵循保住底线并适当超前总体要求,注重标准的指导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综合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以技术性、指南性为基础,注重方向性、指导性和原则性,只是一个通则性的标准,可因地制宜,在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各环节的标准,对具体环节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技术指导。
2、主要参考文件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经验,重点引用和参考相关法律、中央及国家各部委的政策文件、指南和发展规范,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8)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10)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2013 年八部委令第 20 号)
(12)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
四、标准实施预期的效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目标和任务,将我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的经验、成果进行标准转化,使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从一个宏观的方向性概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工作实践。本标准的服务内容重点旨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强化规则主导意识和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科技防腐能力。
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规范化服务、科学化评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设实践中,标准化的作用已经凸现,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标准化道路,实践表明,标准化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之路,不但有效规避了建设经验的不足和人、财、物浪费等问题,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服务,也可以作为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服务标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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