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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ng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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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07-7-4 16:44: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招标经办人2007-07-03 17:10发表的:
出个鬼点子,看管用不。
法律法规只要求了应在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但是没有对何时确定中标人作硬性规定,你就甩着不签合同,等拖过了投标有效期。你再向各投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然后再和其它的投标人商量好让他们不同意延长,只要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就可以依法重新招标了,哈哈。

如果没有理解错LZ的意思,他们已经确定那个公司为中标人了,虽然没有签定正式的合同,但实际上的合同关系已成立,所以这时候LZ放弃中标结果,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了.

另外,可以质疑评标结果的,但是是在知道该结果的七个工作日内,估计早就过了.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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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07-7-4 18:00:48 |只看该作者
同意10楼的观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事实上已经成就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法力效力,这时候如果要改变中标人,那就必须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中标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赔偿。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招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人为干预,保护中标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不然每个单位都以这样的理由否定中标人,那我们国家的招投标市场将会无比混乱。
如果这家公司真如招标说的那样,属于“烂”公司,那么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一些具体条款,比如付费方式、质量保证措施等来强化工程重量,因为招标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工程质量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如果质量能保证,哪家公司做不是一样呢?当然招标人如果本身有别的想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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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07-7-5 08:39:26 |只看该作者
其实,如果这家公司能够做好的话,我们也不会多此一举了.这家公司这本地所做的几个信息化工程都是怨声载道.不管是技术水平还是售后服务都是一团糟。真如楼上所说,如果签了合同给他们做了一半,你发现他们做的东西不行,到时就是骑虎难下了。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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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07-7-5 15:55:10 |只看该作者
你让那家公司把售后服务等问题落实到书面上~如果做不到你们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啊~还有履约保证金在你们手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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