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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曹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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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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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1:18:37 |只看该作者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9条: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第55条规定: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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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1:43:19 |只看该作者
单纯说《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9条: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这里说到的“
集体确定中标人
”当中的“集体”,并没有排除参加过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专家们,最多只能通过评审重新调整一下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反驳已经完成评标报告的理由必须要充分!说起来起草这条规定的人,预先识破了招标人的领导们的“小心思”-----很高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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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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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2:20:15 |只看该作者
回laochan:

是的,就那么一点点要求。
也就是那么一点点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不能满足。
老朽呼吁了10年,也就是那么一点点内容。
老朽高兴地看到,深圳、山东、上海、宁波等地已打破了《实施条例》的违法规定,全面修订《实施条例》第53条和第55条规定的时候已不远了!
据悉,政府决策层也基本上就此问题统一了认识。



你举例的深圳,山东,都是前两年出台的文件,不管是招标人同意或不同意,地方文件明确的是招标人、采购人的必须要负责任,具体到定标权,还不能肯定是
招标人已经有了充分的权利
;比如随机抽取定标,谁去摇号、掷骰子,并不重要,中标靠的运气、不中标也是靠运气,不是凭借某个投标人的实力超群,也不是靠招标人的倾向性,呵呵。


   从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要求、强调要公开透明、资源共享、依法治国、简政放权,放权自然是给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受益的并不仅仅是招标人,自然还要包括评标专家、各个投标人、供应商、制造商甚至是个体工商户;所以,不能仅仅为招标人的定标权的回归感到高兴,更应为依法治国、依法招标取得的成就而振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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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5:04:4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table=100%,#ffffff][/table]
你举例的深圳,山东,都是前两年出台的文件,不管是招标人同意或不同意,地方文件明确的是招标人、采购人的必须要负责任,具体到定标权,还不能肯定是招标人已经有了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机抽取定标,谁去摇号、掷骰子,并不重要,中标靠的运气、不中标也是靠运气,不是凭借某个投标人的实力超群,也不是靠招标人的倾向性,呵呵。
   从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要求、强调要公开透明、资源共享、依法治国、简政放权,放权自然是给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受益的并不仅仅是招标人,自然还要包括评标专家、各个投标人、供应商、制造商甚至是个体工商户;所以,不能仅仅为招标人的定标权的回归感到高兴,更应为依法治国、依法招标取得的成就而振奋!

.......


1.权和责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无权则无责。

2.虽然,坚冰已破,但道路依然艰难曲折。


3.中国的一些事情,不能着急,得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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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5:32:15 |只看该作者
行政主管部门还是与交易场所是一家,仍然是管办不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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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6:00:52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这么大的权力?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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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6:13:19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会不会同意呢?如果不招标,等有了群众或施工单位举报,谁来承担不招标的责任?哈哈!另外,宁波人在历史上市场观念强,这种底蕴不是其他一般地区短期内快速发展就能够比较的,不用过于担心。个人想法,供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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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08:54:27 |只看该作者
没有提到政府采购,涉及到财政局的规定也很少,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的规定当中,有点冷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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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0:35:36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管理环节尤其是“公示”环节,设置的操作性比较强,尽量不用空话、套话,同时,有利于降低监督、备案当中的管理不当风险,建议其他地区可以借鉴。


相关条款:

.......
呵,这点不敢苟同,感觉这些规定正好和63号文中的规定:“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有些冲突。


1、“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
应当自行纠正
”“
审查发现备案文件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一次性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其违规成本就这么低吗??
2、从条款规定看,不完成备案审查环节,招标文件不得发出。但是否经过备案审查后的招标文件就一定能保证其合法合规呢?如果事后发现招标文件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3、个人认为这些规定属于典型的介入式监管,也就是过于重视“事前监管”,减轻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结果会造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前环节由于业务能力等各方面原因,揽上推卸不掉的责任。
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定规则,比如要求项目复杂的招标文件进行网上公示或者专家论证,完成这些步骤后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再发出招标文件,然后发出以后再将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每个时点都要把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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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2:10:56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我们看一份地方政府的规定,不能仅仅看成是“规定”,浙江省尤其是义乌、绍兴、温州、宁波等地,是市场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非常发达、开放的地区,即使是不通过招标投标,竞争比其他地区充分得多。我记得浙江省有一位管理工商业的政府官员说过(大概意思),在义乌的国有银行服务比民营银行要差一些,但还是比其它地区的国有银行服务更到位,不会简单地实施“朝九晚五”作息时间。


看规定,也要看投标人的竞争对手都是谁。我记得汉瓦曾经说过,浙江有一个县有26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上比很多的省都要高得多,呵呵。和同类对手比较,不要指望“打马虎眼”就能够过关,,


看招标的都是什么项目,需要纳入宁波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畴的,可能是民营投资项目吗?肯定不会,可招标也可不招标的项目就不需要政府管理了!这方面,是其他地区以“改革”、“放权”的名义授权给投资人的“招标权”,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看招标人是谁,规定的招标人,就是要针对政府投资工程、政府融资工程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招标的项目,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所有招标人,范围非常小了耶。


看招标项目规模,很多地区的“招标”,都是几千块、几万块钱的“标”,只是为了招标而招标,但是招标投标法又没有规定除了招标之外,怎么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我个人理解,这份规定当中的招标投标,主要针对的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具体需要通过招标发包的情况,不会低于发改委规定的“下限”,主管部门来帮助“招标人”不是好事情吗?而且,规定当中的备案,监管人员的管理只限于合法性的检查,不是全部审查、批准!而且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还要充分发挥了潜在投标人、专家、社会公众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


政府部门管理国家财政、地方财政或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要求事先备案、事后备案要求高吗?可能您觉得很严厉了,但是我认为还是偏于“松”了,建议适度加强管理!跟你提出的第2点当中表达的意思更接近。呵呵


你提出的第4点,既然是“可以”,当然作为一种方法是可以推荐、推广,但在《管理办法》当中不宜进行“指定”或“确定”;否则的话,让@laochan  高兴一场的“定标权”,还没有让招标人得到、就又要说被剥夺了,咯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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