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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xc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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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坚持管办分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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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9:32:3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管办应当分离,但是应当先明确“管”是管什么,是管业务还是只是管平台。比如工程招标,行业主管部门是建委(审批、备案、监管部门),其下设建交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这样是管办不分。再比如,政府审批办,下设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 (2016-03-25 16:01)
“审批办”又是个何物?


政务服务中心就应该只是一个独立的直属政府的部门,不应是任何所谓管理也好,监督也罢的某个部门的附属机构。可以有一个或N多部门对其监督管理,但不应是一个部门既建立又来监督管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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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08:41:15 |只看该作者
介绍 何红峰 1



何红锋 (根据百度百科摘编)



何红锋,1965年出生,浙江诸暨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工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2004年获“天津市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拥有众多著述。


何红锋履历


参加工作十余年来,主要致力于教学和科研工作。长期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与教学。曾主持多个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如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建设工程保障体系完善研究”、主持部委项目“跨国油气管道建设涉及法律、法规、合同研究” 、“我国职业法律制度比较及其对社会工作立法的借鉴研究”、“政府投资项目改革研究”等。参加了多项国家和天津市的立法工作,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考试大纲和指定培训教材的编写。曾多次作为建设部师资培训的主讲教师。

何红锋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高注:是评价委员会案例组的组长);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天津市人民政府咨询专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咨询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工程造价协会常务理事。

何红锋研究方向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产权法等

出版著作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论文40多篇,共计千万余字。

本人评论 :可见,不是一般的强,的的确确是一名名副其实的专家 .
___高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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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3:39:32 |只看该作者
管办不分和依法监督,一针见血


现在很多地方公管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分家,上下级关系或者领导重叠兼任太普遍。甚至有的地方交易中心充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者挂着公司牌子充当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垄断市场代理交易行为。公管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招投标标的监督投诉处理,自己是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连交易平台场地都是自己的。


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的,修改法律之前怎可人为或地方政府一纸批文予以剥夺,这离依法治国相去甚远,改革不是违背法律法规的理由


个人14年听过何教授的课,受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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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4:19:16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审批办”又是个何物?


政务服务中心就应该只是一个独立的直属政府的部门,不应是任何所谓管理也好,监督也罢的某个部门的附属机构。可以有一个或N多部门对其监督管理,但不应是一个部门既建立又来监督管理它。
....... (2016-03-26 19:32)
       审批办是政务服务中心这个平台的管理、协调机构,其不负责具体事项的审批。比如,有行政部门不依法进行审批被服务中心发现了或者是中心协调加快审批效率。服务中心其一个事业单位如何去协调行政部门?这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现实。


        平台作为一个相对第三方,不仅仅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也要对平台内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但是没有一个行政部门,这种监督制约就建立不起来。像您说的N个部门对其管理,那么这个平台肯定不知所措,找不准自身定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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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02:06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何红峰跟帖


何红峰老师一直关心发表他的文章,以及我们社区论坛.昨天,他给我发来微信,讲述了他的看法.现转发如下 :

....... (2016-03-26 08:34)
        首先管办应当分离,例如集采中心与监管部门不得有隶属关系,采购法中早已明确。因此,无论何种形式的整合、改革都应保证这种相对分离的体制。
         其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是平台。像是集采中心、招标代理等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机构应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离。(国办的文件有明确说明)
        最后,原各个行业行政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大多与行政部门具有隶属关系,这样的体制造成了行政部门在交易过程中权力过大,交易平台依靠行政权力乱收费等现象。因此,也需要对这种体制实行管办分离,交易平台与行政部门相对独立,形成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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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06:16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估计很多人还是没有认真看过此篇文章,稍微滤一遍就开始喷了,呵,或者说对这样的体制没有进行过调查。


1、此文观点我个人非常赞同。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管办不分”,一办(局)一中心,如果两者独立关系,那是对的,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很多地方都 .. (2016-03-26 18:50)
应当明确一个前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针对的是国有投资等项目,不是针对所有市场。至于为什么要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的监管,不再多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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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6:49:38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审批办是政务服务中心这个平台的管理、协调机构,其不负责具体事项的审批。比如,有行政部门不依法进行审批被服务中心发现了或者是中心协调加快审批效率。服务中心其一个事业单位如何去协调行政部门?这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现实。


        平台作为一个相对第三方,不仅仅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也要对平台内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但是没有一个行政部门,这种监督制约就建立不起来。像您说的N个部门对其管理,那么这个平台肯定不知所措,找不准自身定位了。
.......
刚看了回贴,嗯,是表述错误,呵呵。不是N个部门来监管管理,而是N个部门来监督它,因为平台就是个大市场。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交易平台终归要走向市场化,而不是由哪个政府部门来建立运营,当然,这是个渐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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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21:50:26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刚看了回贴,嗯,是表述错误,呵呵。不是N个部门来监管管理,而是N个部门来监督它,因为平台就是个大市场。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交易平台终归要走向市场化,而不是由哪个政府部门来建立运营,当然,这是个渐近的过程。 (2016-03-27 16:49)
         市场、平台中各个主体都应该是可以相互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针对的主要是国有项目,而国有项目为什么要强制招标,强制政府采购?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采购,对采购人进行一定的制约,而不是为了单纯的市场化。我国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经过多年发展,是越来越规范。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办不分、行业割据、行政部门权力难以制约等。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应该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进一步对采购进行规范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交易平台是要由政府来主导的。
        但是,随着体制等多方面的改革逐步深入,由政府主导的这个交易平台最终是要走向消亡的。同样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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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08:51:36 |只看该作者
介绍 何红峰 2

我曾发表过文章,说道:争鸣文章 认真研讨 “投标保证金 ”问题 【原创】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3242

首先,“投标保证金”这个说法或者说概念,是我们从国外引进的。业内专家何红锋曾经指出:原文是bid 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引文完)

详细参看 :

[tr][td=1,1,877]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来自何红峰博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保证金问题,我有以下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http://blog.qq.com/qzone/622008815/1275756190.htm



我赞扬何红峰教授的意见,虽然,他的这个意见尚未受到重视。

提出这样的意见,不仅需要了解采购招标的知识,还需要了解世界银行相关问题;需要熟悉英文(如对Security原文的理解);那,不正说明是“专家”才能提出来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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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09:56:29 |只看该作者
一个地方是管、办分离了,管和办分别为政府的直属机构,这个办不是管的隶属机构了,可是这个办却是政府的直属机构,最终这不还是行使着政府的意图吗。


这样的管办分离意义何在。求高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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