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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羁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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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经营范围造假,该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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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09:46:55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2016-03-28 09:18)
是的,责任自负,一旦查实,依据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这个书面声明函主要是针对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如因经营导致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以及重大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是所有的情节不严重的违法行为都会导致其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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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0:39:00 |只看该作者

回 不羁的风 的帖子

不羁的风:政府采购中心在预审的时候,没审出来,是无意还是有意?主观还是客观?


难道不追究责任吗?有法律条款吗? (2016-03-25 12:46) 
我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但是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只能认定是否提供,不能辨别真伪。比如公章,授权,供应商提供了就说明书有,并不能认定是虚假的。评审工作只能继续。后续有质疑和投诉那是监管部门进行取证调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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