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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oliton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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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出后,能否再判定其资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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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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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 20:43:55 |只看该作者
尤其是工程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及审查,合同,施工技术及检查验收资料,各地主管部门都是实行备案制或验收制度,查询备案资料并不复杂,想做到的话,相应的以往业绩很容易得到确认,但是,具体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向招标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由招标人的行政监督部门出面,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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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9:36: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听到举报就“害怕”。有的放矢也就罢了,至少应该是个“有效的举报”,实名且自行举证,同时恶意并错误的举报也应该同样给出惩罚。否则八分钱牵着好几个单位的鼻子走,也是一种社会成本和政府成本的浪费。就本案例而言,个人有四点看法:
1、资格预审的项目,合格的单位都是保密的,举报人怎么会知道哪个申请人通过了资格预审?该通过的申请人的业绩填报的是什么项目,是不是不算这个项目其他业绩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2、向纪检部门举报的应该是纪律问题,招标过程具体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处理。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投诉的主体应该是“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资审项目姑且引申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举报”的人是不是提出'投诉'的主体?还有一点很重要,该单位有没有自行举证?【当然现在形势比人强,接到“举报”总归是要处理的。】
3、查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没有执法权但可以咨询,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原业主单位交涉查证。证明业绩的方式也不止一种,合同可以、项目的业主单位的证明也可以。另,要求提供原件的时限是否充足。
4、招标及“举报”处理流程如果都没有问题,结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就行了,没有申请人接受不接受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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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9:54:2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尤其是工程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及审查,合同,施工技术及检查验收资料,各地主管部门都是实行备案制或验收制度,查询备案资料并不复杂,想做到的话,相应的以往业绩很容易得到确认,但是,具体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向招标人提供这方面的服 .. (2016-05-02 20:43)
你想多了,并不是行政监督部门出面问题就容易解决。尤其是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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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9:57:00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如果行政监管部门都不能被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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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0:00:42 |只看该作者
工程业绩的证明事宜,公安部门说了也不算滴,他们可以取证,但不能出具证明文件,非要等到法院组织调查取证吗?法院调查,以谁提供的证据为准?在这个案例当中,该投标人不愿意提供证明,招标人找不到真实的证明,作为招标人,该依靠谁、借助谁?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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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0:10:55 |只看该作者
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资料或“大数据”,只是为了留存的资料?即便是公示了,还不能用,介个不是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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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0:22:56 |只看该作者
对楼主提供的案例,我的看法如下:
1、纪检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理由:举报内容与纪检工作无关,纪检部门应当回复举报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异议或投诉程序主张自身权利。
2、举报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异议程序向招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应当核实举报人是否属于投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提供的线索和内容是否正当且来源合法;举报人不能提供正当和合法的证据时,招标人应当回复举报人其举报内容不合法,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按照既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理由: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情况等属招标投标活动期间的保密信息。
3、招标人将情况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举报人涉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4、招标人从严谨负责的角度,可以派人核实所有投标申请人的项目业绩是否属实(应当是所有投标申请人,而不能针对某一个投标申请人。即使核实业绩造假,也不应当召集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没有法条支撑该处理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核实合格投标人业绩原件的条款。
5、招标人将核实投标申请人的项目业绩情况作为招标辅助资料提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6、支持投标人的权利主张。理由:任何经过非法程序的处理结果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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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0:49:16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即便是没有这个背景,   个人还是反对由评审委员会审查所谓的原件,持否定态度,,是由于基本上没用,呵呵。    即便是公安或公证机构,核查原件都不是一两个小时就能够完成,而且还是以不作为法律上证据为前提,所以,那么多要求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招标文件、自己或评审委员会来审查确认真实性,其实是很可笑的要求,对方讲诚信的时候,复印件就是真实的,对方造假时,招标人独立证明不了所谓的原件是假货,55555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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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1:07:46 |只看该作者
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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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1:17: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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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 (2016-05-03 11:07) 
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泄露,二是弄虚作假。这两个问题是当前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且已经成为顽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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