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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羁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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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开招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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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2:39: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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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我的理解是,该中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首先是影响了中标结果。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权益,但不必然导致采购活动的不公正。判断其是否影响采购公正性在于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不在于其是否改变中标结果。
  .. (2016-06-16 17:05)
最近财政部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举报处理信息公告,内容上与楼主所述情况很相似,可以借鉴参考。个人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并且最终真的成为该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话,应该是影响了这个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弄虚作假也是很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虚假材料参与竞争也违背了政府采购四原则中明确要求的公平竞争、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处理公告网址:http://www.ccgp.gov.cn/gg/201606/t20160621_692225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监督检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颐和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F1B-23室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中标人北京颐和讯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请求对中标无效情形进行认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中标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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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2:46:16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对采购法规不是很熟,但凭常识觉得此言甚是有理。按招标法,可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像谁告状?谁发现造假?代理机构能决定决定重新评分吗?造假嫌疑就废标!楼主的表述不是非常清楚。 (2016-06-17 15:09)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才可以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下一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能履约、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下一位候选人递补或重新招标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针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以及国家计委3号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
至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采购人、代理机构有违反采购法第71条、72条情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也是有严格的规定,不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那样,可以由招标人自主决定确定下一位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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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4:52:0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最近财政部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举报处理信息公告,内容上与楼主所述情况很相似,可以借鉴参考。个人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并且最终真的成为该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话,应该是影响了这个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弄虚作假也是很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虚假材料参与竞争也 .. (2016-06-23 12:39) 
        具体项目还需具体分析,如果只要是中标人弄虚作假就认定整个采购项目不公正,我认为还是不大妥当。比如最低价中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选出候选人。第一名弄虚作假,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不代表整个采购活动不公正。此时,从其他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也许恰恰是维护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减少损失,提高效率。(没有合格的投标人重新招标)
        又比如综合评标法,其中弄虚作假投标人报价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虽然没有中标,但由于基准价的改变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评标结果,可能会影响到采购活动的公正。
        最后,我只是根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二条的释义为解决问题提供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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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0:16: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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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具体项目还需具体分析,如果只要是中标人弄虚作假就认定整个采购项目不公正,我认为还是不大妥当。比如最低价中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选出候选人。第一名弄虚作假,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招标人、其他投标人 .. (2016-06-23 14:52)
弄虚作假如果没能中标确实不必然影响整个项目的过程以及结果的公正性,但是弄虚作假谋取中标并且因此确实顺利中标,使得原本不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利用虚假材料拿到项目,个人认为必然影响到该项目采购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侵害了采购人、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公平竞争的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所造成的采购结果也是不公正的。财政部这一弄虚作假中标案例的处理信息公告内容个人是非常赞同的,其处理依据也就是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采购过程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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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0:40: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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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弄虚作假如果没能中标确实不必然影响整个项目的过程以及结果的公正性,但是弄虚作假谋取中标并且因此确实顺利中标,使得原本不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利用虚假材料拿到项目,个人认为必然影响到该项目采购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侵害了采购人、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 .. (2016-06-24 00:16)
        首先,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其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可以详见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因此当供应商弄虚作假违反政府采购法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其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其次,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都不必然导致项目的废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更何况只有供应商自己弄虚作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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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1:4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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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首先,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其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可以 .. (2016-06-24 10:40)
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七十一条以及七十二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个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是一般规定,其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法之下,不能突破上位法之规定,且该条释义解释与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2项的释义解释也存在冲突,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情形如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同时这些明确解释的情形也属于采购法第77条应当认定为中标无效的情形,即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最后一款中所述情形。71条释义也注明该条规定情形较弹性,追根究底还是要看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该项目的采购公正性。对于弄虚作假且因此中标的,个人认为属于采购法第36条第2项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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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4:29: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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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七十一条以及七十二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个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是一般规定,其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法之下,不能突破上位法之规定,且该条释义解释与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2项的释义解释也存在冲突,采购法第 .. (2016-06-24 11:45) 
        一、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但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也涉及到供应商违法。即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同时违法也适用该条。
        二、采购法中明确了几种供应商的违法形式,并明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但并无明确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如何处理。采购条例的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是对如何处理的补充,没有突破上位法。
       三、如果说两条释义之间存在冲突,那么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第七十三条也同样存在冲突,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是依据第三十六条废标呢?还是依据第七十三条不同情况处理呢?
       最后,条例既然已经明确了供应商违法导致中标、成交无效后如何处理,为何还要往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上靠去废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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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一、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但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也涉及到供应商违法。即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同时违法也适用该条。
        二、采购法中明确了 .. (2016-06-24 14:29)
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涉及供应商,也不涉及所谓串标行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前两条违法情形不含串标,所以七十三条与三十六条并无冲突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可以理解为对中标无效后的处理方法,但个人重点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界定,一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影响了采购公正的,首先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废标,如违法违规行为未影响采购公正(如弄虚作假并未中标,或在评审过程中被专家发现认定,向财政部门报告等情形未影响采购活动)或确实存在影响采购公正,但违反的并非法律法规,如18号令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等情形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不属于采购法第36条第2项废标情形。
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在处理弄虚作假并且中标的案例中作出的决定也是根据采购法第36条第2项规定,废标处理。而非实施条例第71条最后一款。看来财政部是认为该案例中供应商弄虚作假中标行为影响了该项目采购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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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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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1:37:48 |只看该作者
咋感觉刚看过,宝鸡的事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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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1:51: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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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涉及供应商,也不涉及所谓串标行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 .. (2016-06-24 15:06) 
        首先,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简称串标)。退一步说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写的的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即使释义也是这样写的“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适用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没问题,但是三十六条第二项并未细化适用条件。中标人弄虚作假投标与采购人同中标供应商恶意串通、与采购人接受贿赂或者设置歧视条款等相比哪个更影响采购的公正呢?
        最后,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并未说明调查具体情况,只能从处罚决定来推测。但即使如此,我个人认为处理适用条款值得商榷。中标人弄虚作假查证属实首先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认定中标无效。其次依照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合格的候选人在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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