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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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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 上面热辩开标时“授权委托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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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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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5:04:45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授权代表就因为没有授权委托书而遭遇废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致力成为招投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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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9-7-23 16:53:21 |只看该作者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问题。
其争论的要素中,本人认为“招标老陈”的意见是合法的,但有欠合理。“唐广庆”的理解很有人情味,但有失偏颇。
本人补充如下: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投标授权书,目的就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招投标各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授权书可视同没有合法地位,即无法保证项目的合法性,这是对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危及项目的建设。大家应当支持具备授权书是合法的观点。
另外,强调一下,“唐广庆”提到:“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理解上应配合相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投标方的合法权益不应剥夺,但是招标文件对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恰是维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请勿偏离。焦点在于:在开标现场提前把关,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其行为是合理的,招标机构是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是招投标程序的维护者,有职责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资格条件,废标因素,邀请合格投标人参与开标,是公开、合法的。拒绝无合法资格的投标,是对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只是,“招标老陈”应注意,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讲究程序也要合理,如:招标文件规定了废标因素,废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授权书的问题应当两者和谐统一。为维护秩序,要提前审查授权书问题,完全可以事先确定一下招标方式或程序,将之合理和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的程序中。强调一下,投标方的权利的取得是在合法地位上的,不具备合法资格条件的投标,招标方拒绝投标,其执法有理。请各方要理解。
综观各方意见,本人认为,基础的认识是相同的,衍伸的有些话题和建议却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作为投标人应当仔细研读《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招标机构应当在法规程序上建立合理的审查手续,确保程序严谨。
最后,非常赞同“创建和谐氛围”,同时在其基础上补充一点小建议:请各投标人理解对于授权委托书的资格条件的限制,这是维护各方合法的权益;请招标机构严格遵照法规程序办事,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应当鼓励其竞争,而非一味追求秩序;对于授权委托书是投标的实质问题应当声明,切忌以组织者的身份代表评标委员会提前作出决定和处理,关键是审查程序的审查组织和时间程序要掌握正确。另请大家不要以个人的经验或判断,误解立法的目的和精神。程序的必要和严谨是招投标活动的秩序保障,各方应和谐共处。
其他的论述,本人不作评论。任何组织或个人,首先应当在依法护法的基础上,共同认识招投标活动。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投标作辩护,是愚蠢的行为;当然,为程序执行之不严谨寻找借口的做法,也绝非护法精神。
本人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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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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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7:10:46 |只看该作者
另外,推荐一文:《别拿资质和授权说事 》 ---------------------
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8.01.1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何梅  
地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zbjg-detailTwo-2214387.html

其中,提请大家注意:授权有几种,如:产品授权书、投标代表授权书等,应当要辨明其意义和区别。
另,请大家在维护立法目的和精神的基础上,谦虚正视现实问题,同时深研护法的合理建议。
为构建和谐招投标环境,与各位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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