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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烟雨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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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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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1:31:12 |只看该作者
对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跟贴 070906

烟雨朦 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以为,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很深入的问题,回答起来很不容易。

如果是考试的话,第7楼Iyouzi网友引用的那段话,也许可以作为标准答案。

但是,如果联系实际,我们会发现问题远不那么简单。

第一、简单的用通俗的语言概括,就是“凡是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肯定都适用。”

但是,由于没有定义,实践中有不少叫做“招标”的,是不都是《招标投标法》所指的“招标?

比如,著名的电视台“广告招标“;比如,土地的招标: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的招标;比如:药品招标;再比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命案招标”等等……它们都是真正的招标吗?招标投标法是如何在它们那里适用的?

第二、我们还有一个《政府采购法》。如何理解这两法的关系,也是不容易的。具体到一个项目,到底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还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常常也是不容易分清楚或者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第三、如何“适用”的问题。

比如,具体到“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何招标?如何区分“强制性招标或者说“法定招标”与“自愿招标”,具体做法到底有什么不同?

由于有关的实施条例尚未出台,现在,我们多是结合国家有关部委的政令来“适用”和执行的。

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了许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不相同。国家的法令法规比较原则;各地的细则规定的具体。

如,国家发改委的3号令,规定的法定招标限额,简化的说,是工程200万以上;设备类100万以上。但是,也许各地的细则规定:工程50万以上;设备类30万以上。我们如何执行?

再比如,《招标投标法》第12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可是,目前有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是,招标人在指定的范围内“抽签随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又应该如何执行招标投标法呢?

……  ……

请大家深入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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